借支单填写范本,借支单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瑶

借支单填写范本,借支单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

大家好,由投稿人邹瑶来为大家解答借支单填写范本,借支单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这个热门资讯。借支单填写范本,借支单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借支单范本图片


企业正式员工聘用劳务协议 篇1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条 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 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第九条 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 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2、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

  3、甲方盈利状况;

  4、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第十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____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 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第十二条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甲方: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 (签字)

企业正式员工聘用劳务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

  籍贯:

  用工形式:劳务聘用

  甲方因工程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 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共同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该工程的资料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根据生产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条件;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员工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2.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3.其他:据借支单,年底甲方为乙方结算该年全部工资。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正式员工聘用劳务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方愿聘用乙方为本公司投资制作的电视电影的艺术指导 ,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聘用乙方为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二条、甲方为完成电视的制作,确立该剧剧组为拍摄工作组织,该剧组负责人为甲方制片人,剧组执行制片人代表甲方行使对该剧组的管理。乙方保证在受聘该剧拍摄制作的整个过程中服从剧组管理。

  第三条、在没有天灾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要求完成甲方所按排的工作计划。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替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或者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妨碍乙方履行合同之活动。

  第四条、在拍摄期内,甲方承担乙方交通、住宿、伙食费用。住宿及伙食标准均由甲方决定,或由甲方安排。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以最佳创作状态、最佳专业知识、最佳制作技能完成拍摄及制作该剧的任务。

  第六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工作,享有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需支付乙方工资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并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条、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拍摄工作造成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协同解决,其余疾病的治疗费原则上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如乙方因_______________等理由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摄制组工作受不可抗力或而导致拍摄中断,本合同将暂停或终止。暂停期间甲方无须给予乙方酬金。

  第十条、甲方应按时付款,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导致中断拍摄,并引起严重后过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聘用他人代替乙方继续完成工作。由此引起的制作损失,将由乙方负责并作出赔偿。

  第十二条、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拍摄及后期制作结束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支单怎么写范本

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L某合同纠纷一案

应诉方案

鉴于:

1、2019年9月4日,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L某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资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9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院文书。

经案件分析讨论会研究,现就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L某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应诉方案,以供参照:

一、原告提交资料

1、2014年10月24日,J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

2、2014年11月2日,J某又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

3、2014年11月03日,J某、L某、H某、l某、Z某发起设立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2014年12月0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操盘手协议书》;

5、2014年12月01日,被告向原告收到发展基金90万元的《收条》;

6、2019年08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寄出的一份《催款函》

7、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

8、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院文书。

二、事实、证据整理

1、2014年10月24日,J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如下:

(1)原告授权J某为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地区唯一省级代理商,组织推广原告授权的经营项目,享受相应的独家代理权权益;

(2)代理期限为3年,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3)原告授权J某成为云南省唯一省级代理商,J某应支付1000万元的代理预付款,原告给予J某250个一站式投融资顾问服务名额,每个顾问服务对象服务费用现在定价为人民币10万元;

(4)J某区域内(含区域内分销商)的客户,在购买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名额后,在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参与的原告所有后续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在双方没有终止合作的前提下,J某可享受30%的后端收益分红;

(5)如果双方合作协议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J某依然可以享受15%的后端收益分红;

(6)根据云南省的经济状况,对该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即:允许分两次支付1000万元的代理费用,即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15年7月1日支付剩余500万元;

(7)J某主体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以J某自然人为代表签署本协议,产生同等法律效益,J某主体成立后,更换本协议,产生同等同样的法律效益。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J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2、2014年11月2日,J某又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约定如下:

(1)原告授权J某为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地区唯一省级代理商,组织推广原告授权的经营项目,享受相应的独家代理权权益;

(2)代理期限为3年,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3)原告授权J某成为云南省唯一省级代理商,J某应支付1000万元的代理预付款,原告给予J某250个一站式投融资顾问服务名额,每个顾问服务对象服务费用现在定价为人民币10万元;

(4)J某区域内(含区域内分销商)的客户,在购买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名额后,在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参与的原告所有后续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在双方没有终止合作的前提下,J某可享受30%的后端收益分红;

(5)如果双方合作协议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J某依然可以享受15%的后端收益分红;

(6)根据云南省的经济状况,对该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即:云南省允许特殊政策分三次支付1000万元的代理费用,即2014年11月3日前付款满300万元,2015年5月3日前付款满600万元,2015年11月3日前付款满1000万元。

(7)J某主体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以J某自然人为代表签署本协议,产生同等法律效益,J某主体成立后,更换本协议,产生同等同样的法律效益。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J某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代理费人民币300万元。

3、2014年11月03日,J某、L某、H某、l某、Z某发起设立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J某,监事L某。J某欲通过该公司履行2014年11月2日与原告签订的《锦狮一站式投融资顾问服务代理协议》。

4、2014年12月0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操盘手协议书》(以下简称:“操盘手协议”),约定原告将在合同期内,为被告提供云南区域上交总部的代理费总额的30%,作为支持被告区域发展的发展基金,具体分配方式,由被告自行设定处理。本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约定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

5、2014年12月01日,被告的银行账户收到原告按操盘手协议约定从其银行账户汇入发展基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在原告(谁提供)提供的《收条》上签字并摁手印,该收条内容为:今因云南市场开设需要费用不足,现向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支借90万元的资金作为市场开设用途,已收到所有款项,特此说明!

6、2015年11月19日,J某因原告经营问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达成了解除《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退还代理预付款300万元,并承担15万元违约金,并于当日向J某账户打款50万元,双方表示其中45万元为退还的代理预付款,5万元为违约金,并称剩余255万元代理预付款及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履行,承诺2015年年底付清,如逾期不付按月利率3%向J某支付财务费用。且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向J某出具了《借条》。

7、2019年7月18日,因原告未支付剩余预付款,J某将原告、S某诉至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8、2019年08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寄出的一份《催款函》,要求被告将90万元发展基金退回给原告。

9、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

10、2019年9月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资料。

11、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院文书。

三、被告的应诉思路、策略

(一)原、被告签署的操盘手协议有效,该协议已终止、失效。

1、事实:

2014年12月0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操盘手协议,约定本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 15年10月14日止。

2、证据:

操盘手协议第一条第三款。

3、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2)、《合同法》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综上所述,操盘手协议已于2015年10月15日终止、失效。

(二)诉讼时效已过。

1、事实:

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操盘手协议已终止、失效。诉讼时效应该从2015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到原告提起诉讼之日(2019年9月4日),已超过3年(2018年10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其债权。而原告为了中断诉讼时效,规避诉讼时效已过风险,在起诉前(2019年08月30日)向被告寄送了《催款函》,该函落款时间在诉讼时效之外。

2、证据:

(1)、操盘手协议第一条第三款;

(2)、《催款函》。

3、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规定。

(2)、《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三)被告退还原告9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1、事实:

(1)、2014年10月24日,J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又就支付代理费事宜重新签订合同,该合同作废。

(2)、2014年11月2日,J某又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约定:根据云南省的经济状况,对该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即:云南省允许特殊政策分三次支付1000万元的代理费用,即2014年11月3日前付款满300万元,2015年5月3日前付款满600万元,2015年11月3日前付款满1000万元。J某主体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以J某自然人为代表签署本协议,产生同等法律效益,J某主体成立后,更换本协议,产生同等同样的法律效益。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J某于2014年115日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代理费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3)、2014年11月03日,J某、L某、H某、l某、Z某发起设立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J某,监事L某。J某欲通过该公司履行2014年11月2日与原告签订的《锦狮一站式投融资顾问服务代理协议》。

(4)、2014年12月01日,被告与原告补签操盘手协议,约定:

a、第一条第一款:原告将在合同期内,为被告提供云南区域上交总部的代理费总额的30%,作为支持被告区域发展的发展基金,具体分配方式,由被告自行设定处理;

b、第二条第一款:被告应保证合同期内云南市场的稳定运营,保证投资人的对自己的满意度,若合同期内被告被投资人以文字凭据的投诉超过三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

c、第二条第二款:被告应通过自己的运营努力,保证云南投资人的满意度,如果在合同期内投资人出现退款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如果合同期满一年内出现退款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总额的50%。

d、第三条第一款:原告允许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以签借款单+收条的形式,一次性取走所有发展基金。

e、第三条第二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原告将正式销毁被告所签订的借条单和借条。

f、第三条第三款:如果中间出现合同以上描述的情况,需要被告退还所有的发展基金,被告须在原告发出通知一个月内(以原告书面通知发出的时间为准),退还到原告的制定账户内,如逾期未退还,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解决双方争议。

(5)、2014年12月01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账户号?)收到原告按操盘手协议约定从其银行账户汇入发展基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在原告(谁提供)提供的《收条》上签字并摁手印。

(6)、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收到原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通过其代理人查询了原告涉诉案件,才得知这一事实:

2015年11月19日,J某因原告经营问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达成了解除《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退还代理预付款300万元,并承担15万元违约金,并于当日向J某账户打款50万元,双方表示其中45万元为退还的代理预付款,5万元为违约金,并称剩余255万元代理预付款及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履行,承诺2015年年底付清,如逾期不付按月利率3%向J某支付财务费用。且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向J某出具了《借条》。

2、证据:

(1)、2014年10月24日,J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

(2)、2014年11月2日,J某又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

(3)、2014年11月03日,J某、L某、H某、l某、Z某发起设立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2014年12月0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操盘手协议书》;

(5)、2014年12月01日,被告向原告收到发展基金90万元的《收条》;

(6)、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

3、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有关合同履行、民事责任规定;

(2)、《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事实错误,本身原告存在严重违约问题,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事宜。事实错误为以下方面:

a、2015年11月19日,J某因原告经营问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达成了解除《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退还代理预付款300万元,并承担15万元违约金,并于当日向J某账户打款50万元,双方表示其中45万元为退还的代理预付款,5万元为违约金,并称剩余255万元代理预付款及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履行,承诺2015年年底付清,如逾期不付按月利率3%向J某支付财务费用。且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向J某出具了《借条》。以及2019年7月18日,因原告未支付剩余预付款,J某将原告、S某诉至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本身经营出现了问题,未能按照与J某签订《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提供一站式投融资顾问服务,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原告已承认其违约,愿意承担违约金。因此,原告并未违反操盘手协议有关退还发展基金约定。

b、被告为了履行操盘手协议义务,2014年11月03日,被告与J某、H某、l某、Z某发起设立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代理原告的项目。因原告对J某根本违约,导致被告、云南某管理有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不得不注销该公司。

c、被告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被告应保证合同期内云南市场的稳定运营,保证投资人的对自己的满意度,若合同期内被告被投资人以文字凭据的投诉超过三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

J某作为云南市场的投资人并未以文字凭据的投诉被告超过三次。因此被告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

d、被告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被告应通过自己的运营努力,保证云南投资人的满意度,如果在合同期内投资人出现退款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如果合同期满一年内出现退款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已获取的发展基金总额的50%。

操盘手协议约定本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2015年11月19日,J某因原告经营问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S某达成了解除《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合同协议书》,退还代理预付款300万元,并承担15万元违约金,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9年7月18日,因原告未支付剩余预付款,J某将原告、S某诉至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19年9月5日,因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云某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所述,J某因原告经营问题,出现根本违约情形,于2015年11月19日达成了解除协议,退还代理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退款情形出现在2015年11月19日,已过操盘手协议约定的2015年10月14日,并且退款事宜是原告对J某根本违约所致。因此,被告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第二条第二款。

e、原告未按照操盘手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原告将正式销毁被告所签订的借条单和借条。其行为已构成对被告违约。

f、2019年11月14日,被告收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院文书。才得知2019年0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寄出的一份《催款函》,该函被告一直未收到过。从操盘手协议合同期满(2015年10月14日),被告未收到过原告任何主张退还发展基金90万元的通知、函件等情形。

因此,原告适用操盘手协议第三条第三款错误:如果中间出现合同以上描述的情况,需要被告退还所有的发展基金,被告须在原告发出通知一个月内(以原告书面通知发出的时间为准),退还到原告的制定账户内,如逾期未退还,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解决双方争议。

(三)关于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1、事实:原、被告签订的操盘手协议已终止、失效,诉讼时效已过,并且被告并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约定。

2、证据:如上;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费规定。

综上,原告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不足,原、被告签订的操盘手协议已终止、失效,诉讼时效已过,并且被告并未违反操盘手协议约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以上应诉方案尚需逐步完善,谨供贵公司参考,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做出(2019)沪某民初9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支单正确书写模板图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邢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唐*民,男,194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邢台县贾乡村邢衡高速一标。身份证号:13***************12.

原告樊*英,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现住邢台县贾乡村邢街高速一标。身份证号:132*******************43。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省,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身份证号:130***************18.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万民、樊*英诉被告郭现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民、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辉,被告郭*省委托代理人马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民、樊*英诉称,2013年3月24日,原、被告三方合伙完成邢衡一标项目部(广通路桥)的防护工程,为结算工程中发生的部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和1月30日先后从项目部和原告处共取走了51万元,但事后我们得知被告仅将其中的379455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剩余130545元被其挪用于个人购房。

另被告于2013年3-10月间多次从原告处借支个人零用费用7013元。上述费用,经我们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挪用工程款,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导致邢衡一标广通路桥工地大量的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无法支付,被告应当返还款项并承担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及材料款造成停工的一切损失。现我们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私自挪用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130545万元、退还借用的款项7013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

原告唐*民、樊*英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工程合伙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被告三方系合伙关系,并约定不允许中途退场,如果退场不享受分红、设备折价等待遇;2、2014年1月28日证明条一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领取了6万元工程款;3、2014年1月30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向项目部借款的借支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在项目部),证明被告郭*省从项目部支取了45万元的工程款;

4、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送达的一份自愿退场书,证明45万元工程款由被告领取、实际发放工资和材料款的数额为379 455元、剩余70 145元由被告挪用于买房首付,且证明是被告单方面退伙决定;5、被告借支款项的记录一份,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16日至10月21日先后借支7013元用于其个人开支;6、原告唐*民给被告郭现省发短信要求其把款项返还的记录一份;7、被告郭*省签字的证明2份,证明合伙期间租赁了郭*省的铲车,租赁费已经支付被告,不应再支付其他车辆维修费用。

被告郭*省答辩称,二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并非私自挪用民工工资和材料款51万元,我所使用的资金都是经二原告允许的。2013年年底,工地雇用的民工找原告唐*民索要工资未果,唐*民跑路,民工三十余人便堵市政府门口,为消除影响,并为了保证民工得到劳动报酬,我与项目部协商,从项目部支取了45万元工程款,将其中的379455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剩余7万多元,当时因我买房手头拮据,另外怕原告唐*民再跑路,便与二原告协商,经二原告同意后,将剩余7万多元用于买房,并于2014年2月11日写了一份自愿退场书(该退场书范本是经唐*民书写的,后我照着抄写的)。

该自愿退场书已经经二原告同意,并由二原告持有,可见此自愿退场书属于退伙协议。该退场书明确写明了我将剩余7万多元用于买房,项目部尚欠的30多万工程款,我不再参与分配,且约定工地上的皮卡车、农用三轮、混凝土搅拌机、帐篷两个、施工工具等价值八万多元都由二原告分配,我不再干涉。因此,二原告说我私自挪用工程款是歪曲事实。另外,原告唐*民曾从项目部领取了18万元,约定的是三个合伙人每人工资6万元,后二原告与我于2014年1月28日一同到银行支取6万元,给的我,当日二原告让我给其打了一张收到6万元现金的收到条,综上,我并非私自挪用工程款,三人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我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事宜纠纷,二原告起诉我明显不当,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郭*省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保证书一份,证明民工找原告发放工资,找不到原告,集体上访,后项目部找到被告,让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2、2014年1月29日证明一份,证明收到45万元;3、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受原告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事宜;4、三张工资证明,证明被告用379 445元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证据1-4均是复印件,原件在项目部。

原、被告质证情况:被告郭*省对原告证据1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要说明0万元是三个合伙人每人6万元,一共18万,被告收到款后出具的这份证明;对原告证据3没有异议,工程款确实是45万元;对原告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说明,被告自愿退出合伙关系,

二原告持有此退场书,可见三方合伙关系已经终止,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有合伙纠纷;对原告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最后一条说的6万元没有被告签字,是原告单方面书写的,对“以上共支7013元”有异议,因该款中有工程项目中修车的费用、加油费用及开会费用;对原告证据6,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且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也不能确定是不是被告的签字,

二原告对被告郭*省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出现上访事件是由于项目部不及时付款造成的,原告方多次通过各种方式为索回工资向项目部进行反映,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找不到原告;对被告证据2中被告收到45万元没有异议,

但收到条中“唐*民”不是原告签的,是被告写的,这45万元完全是被告自己支取的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原告委托被告去办理民工工资等事宜,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原告是在积极处理民工工资事宜,事实上原告方当时由于向另一个项目部追索工人工资才委托被告到邢一标去办理该事宜,原告委托被告仅仅只是处理民工工资事宜,没有同意也没有授权被告可以将工程款私自挪用;对被告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实,但认可已经发放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37余万元这个数字,也仅仅是为了化解矛盾二原告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二原告证据1,被告郭*省虽认为不能证明二原告的主张,但对该证据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二原告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一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二原告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二原告证据5、7真实性有异议,且该二份证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认可;对二原告证据6,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对被告证据1,二原告虽对关联性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二原告对被告证据2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二原告虽对被告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但认可该证据中被告发放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数额,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诉辩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3月24日,原、被告三方为完成邢衡一标项目(广通路桥)的路基防护工程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依项目分配为准,变更增加、减少无异议。二、三人不分主次各负共责,……唐*民负责项目部领工程,负责催促项目部计量,催促项目拨款及全盘管理工作。郭*省负责工程现场工作,工程安排劳力分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验收质量,一切设备维修,确保机械、工具正常运转和使用,所有工地账目票据签字与监管。

樊*英负责财务管理,按图纸挂线,材料供应联系,民工生活管理、工资发放管理,施工记录,出勤记录等、三、三人不允许中途退场,有事互相请假,无特殊原因,中途退场者,不享受分红和设备折价分红并赔偿一切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因特殊原因退场,通过三人协商同意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包括分红,包括现有设备折价分红。四、本工程结束后,利润共分,债务共担,设备折价共分,项目部计量结算后,账目结束,不准三人对此再有任何争议。……”

2014年1月28日,邢衡高速公路一标给付了原、被告三人18万元工程款,原、被告三人各得6万元,被告郭*省于同口向一原告出其证明条一张,证明共文到现金6万元,二原告称该6万元系让被告发放工人工资的工程款,被告郭*省则称该6万元系三人工资及分红所得;2014年1月29日,被告郭*省受原告唐万民委托又从邢衡高速公路一标支取工程款45 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郭*省将其中379455元发放了工人工资,剩余70545元现由被告郭*省掌握。2014年2月11日,被告郭*省向二原告出具一份自愿退场书,

载明“唐*民、郭*省、樊*英合伙承包邢衡一标(广通公司)防护工程,年终项目部支付给(肆拾伍万元)45万元工程款我经手发放工资及材料款379 455元(叁拾柒万元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剩金柒万零伍佰肆拾伍元我自己挪用于买房交手付,到此我自愿退出合伙关系,项目部计量支付剩余款,只有唐*民、樊*英有权结账,与我无任何关系,共同购置的皮卡车、旧三轮、搅拌机、帐篷及零敬设备一律归唐*民、樊*英所有,我不在干涉郭*省”。

另查明,在施工期间,被告郭*省曾以买起动机、修铲车、买电动车等名义从原告樊*英处支取了7 013元。

又查明,原、被告三方合伙承包的工程尚未结束,工程款也未结清。现原告唐*民、樊*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郭*省偿还挪用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130545元,退还借用的款项7013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

本院认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合伙承包的工程并未完工,工程款也未结清,二原告也不认可2014年2月11日被告郭*省向其出具的自愿退场书,二原告应与被告协商清算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二原告未经清算直接起诉要求被告郭*省偿还其130545元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故本院对二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所诉被告郭*省借用的7013元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原告可另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民、樊*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唐*民、樊*英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郭子彦

审判员陈 丽

代理审判员刘小霞

二0一四年七月

书记员郭延盛

(文中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借支单的处理流程

01、出纳管理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出纳现金须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做到账实核对,每月会计参与的不定期盘点及月末盘点不少于两次,并且出具《现金盘点表》;

2、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20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

3、携带现金或支票往返银行办理业务需乘公司车辆或打车;

4、出纳保险柜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财物,避免公私混淆,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二、支票管理

1、须建立《支票购买登记簿》并制作《支票领用登记簿》,新购支票由出纳分类按支票号码顺序登记,使用完毕后需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2、支票签发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中登记支票号码、支票用途、票面金额、内部经办人、领取人、领取人电话等相关信息,领取人需亲自签字确认;

3、出纳负责及时跟进收取支票进账后的正式回单;


三、日记账管理

1、出纳每日完成收付款业务后,即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手工账或电子账);

2、根据审核后盖有“现金/银行收讫”、“现金/银行付讫”的现金/银行收款凭证、现金/银行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3、记账内容必须与会计凭证一致,每一笔账都要记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对应科目等;经济业务的摘要以能够清楚表述业务内容为度;

4、应逐笔分行记录,得将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合并登记,也不得将收款付款相抵后以差额登记;

5、每笔业务登记后均须结出账面余额,并登记每日收入和支出的合计数。


02、费用报销流程

一、取得发票要求

1、收取的各类非定额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否则一律退还给开票方,不得作为结算、抵扣凭证;

2、收取的各类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且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见,同时印章的公司名称及税号须与发票抬头处写有开票公司信息的公司名称及税号一致;

3、收取的各类发票,应根据发票上的批注进行网上或其它方式的验真;

4、取得各类非定额发票时,发票抬头的公司名称必须完整且与所在公司保持一致,所取得发票种类及开具内容必须与业务内容保持一致。


二、费用报销单的填列

1、报销的项目类型需与后附发票保持一致;

2、报销人、领款人、复核人、领导确认等需签字齐全方可报销;

3、发票项目为一批的需附发票清单;

4、当月费用需当月报销,尤其不可出现费用报销跨年现象(12月21后发生业务不在此范围内)。


三、费用的分类

1、管理费用:包括不限于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车辆费用、电话网络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等;

2、销售费用:包括不限于销售(前勤)人员工资、与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

3、财务费用:银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账户维护费,电汇手续费,支票费用,利息费用等。


四、费用报销流程

1、各项费用发生前需提报费用申请单(OA形式或纸质单据均可,需终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发生该项费用);

2、费用发生完成后,需凭领导签字的费用申请单(或OA),费用报销单,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续,由会计审核,领导签字确认,出纳复合无误后报销(如网银支付报销单后需付网银支付回单)。

五、差旅费审核要点

1、差旅费申请单的出差往返日期与机票或火车票往返日期是否一致,机票或火车票的出差人与申请是否为同一人。

2、住宿费发票日期及天数是否与机票或火车票相符,住宿费及餐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当地发票。

3、如在出差地发生业务招待费需单独提报,不可与差旅费一起提报。

六、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

1、费用报销单需列明招待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

2、如发票为定额发票且报销金额为整数(如伍佰元整),需提供相应水单。

七、借支或备用金的管理

1、如因业务需要需借支,填报借支单,经终审领导签字同意,给予借支。

2、相应费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归还借支。

3、如借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或履行报销手续,则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减借支金额,当月工资不足部分,下月继续扣减。如该员工离职,则扣减直属领导工资。

4、部门的经常性、常规性业务支出可申请备用金。备用金申请单需终审领导签字同意。

5、财务部出纳需每月对部门备用金进行盘点,盘点表签字确认无误后归档留存。

6、每季末需归还备用金,下季初重新走备用金申请流程。


03、税、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保管

a)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管理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b)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c)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d)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e)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f)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g)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a)字迹清楚;

b)项目填写齐全;

c)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d)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e)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f)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g)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4、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5、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a)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b)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c)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6、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7、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8、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10、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1、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2、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3、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a)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b)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c)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d)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e)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f)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人员扫描认证。

g)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交接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h)税务人员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i)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三、纳税申报

1、每月计提所有税款都应填写税金计算表,该计算表应打印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2、公司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四、税务档案管理

1、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科、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2、将各年度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3、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4、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5、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体及IP地址)、IC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6、若税务人员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借支单填写范本,借支单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