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调解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未过户,母亲能否撤销,离婚时房产赠予子女未过户子女可转赠予父母一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航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11日,高先生与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9年9月2日,高先生起诉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待还清贷款后赠与双方的儿子。

2013年1月,于女士起诉至法院,诉称房屋贷款未还清,也还未变更至儿子名下,故不再赠与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女士与高先生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后,于女士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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