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吗
关于死刑之判决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唯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判决及核准。即当涉及死刑案例需依法处理时,应先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和复核,而后再透过高级人民法院层层上报至具有绝对终核权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确认方能依法执行。
我们需要明白:死刑乃是一种极端严峻的刑罚制度,旨在剥夺犯罪分子之生命权利。自我国建国以来,对于死刑的适用始终保持着高度谨慎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同时在死刑实行程序方面,更特别设立了一套特殊的审查核准制度——死刑复核程序。简而言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有权将死刑案件直接作出判决之外,所有由地方法院所判决的死刑案件,均须经过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核与核准后方能正式生效,进而得以执行。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表示赞同,则应作出相应的裁定,随后再次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反之,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持反对意见,则应对此进行提审或将案件退回过往的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判死刑还能活吗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有明确定义其实际生命期限长度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之后,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接着这份命令将由高级人民法院转交至原审人民法院予以实施。当原审人民法院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务必于未来七日内完成相关的执行工作。
三、数罪并罚超过多少年判死刑
本规定所涉及到的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若在数个犯罪行为中,有任何一项被判定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应执行相应的刑罚。
对于各犯人承担的多个刑种的总合刑期低于法定最高刑期,但高于最低刑期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最后,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不应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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