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案外人低价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购买的个人姓名、居住小区信息、电话等有偿出售给多个房产中介机构,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朱某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上万条。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朱某,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朱某不批捕,朱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朱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朱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朱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出售的个人信息也是用于合法经营,并未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不强,对公民个人并未造成实际的不良影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朱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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