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谅解书的区别,刑事和解制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瑞兴

刑事和解和谅解书的区别,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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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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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的程序怎么走?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


刑事和解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1、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降低取证要求或作简单化处理。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为由拖延办案。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还应当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当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确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入移送起诉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请且案件未移送起诉的,应当允许,但以一次为限。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形成《和解协议书》,并在达成协议后三日内,且侦查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审查认定和解成功的,对符合撤案条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处理,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全案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其中应载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告知后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移送起诉。


3、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刑事和解成功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确有悔改表现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或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或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履行方式;


3、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并书面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或补偿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精神损失、财产的退赔等,赔偿或补偿数额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当。


刑事和解协议范本

被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职业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职业,有无犯罪记录等)


案件事实:(概括案件基本事实,列举主要证据。证据部分不需要展开,可以表述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XXX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供述、证人XXX、XXX证言、XXX字XXX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或者经XXX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XXX、XXX调解协商,或者经XXX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XXX、XXX主持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和解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精神抚慰、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是否已经履行等情况。对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谅解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持一份。


被害人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


其他参加人签名:


签定日期:

刑事和解程序

与女友合谋杀害亲生儿女,一审被判死刑。时隔一年多,“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之一的张波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近日,被害姐弟的母亲陈美霖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称,张波于今年1月连写三封信,表达悔意,并表示愿意把一套按揭房赠与自己当作补偿,寻求原谅。

一时,网上批判声四起。“无非是想求得原谅,换自己一条命”“千万不能谅解,否则死刑可能就变死缓了”……网友纷纷在陈美霖的社交账号下留言。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如果张波寻得谅解,真的可以减轻处罚吗?关于刑事和解,我国法律有何规定?“重庆姐弟坠亡案”是否适用和解制度?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刑事律师。

“重庆姐弟坠亡案”不属于可刑事和解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诉讼程序。根据规定,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被害人谅解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和基础。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程序,而被害人谅解仅仅是被害人单方面的诉讼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仅有被害人谅解,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实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适用范围在法律上有所限定。”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罗春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韩旭表示,刑事和解主要发生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但是否从宽处罚由人民法院判断各种情节后裁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显然,“重庆姐弟坠亡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通过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应从严掌握的犯罪类型当然也包括故意杀人罪。”罗春利指出。

韩旭也表示,在一些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中,即便被害人一方谅解,法院仍可能不予从宽处罚。

设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对抗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型的标志

我国法律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韩旭提出,刑事和解并非社会上一些人所说的富人可以“花钱买刑”甚至“花钱买命”。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以此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这凸显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有助于实现“双赢”和“共赢”,是对抗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型的标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柴荣撰文指出,恢复性司法认为,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关系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在一般刑事司法模式中,国家“偷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被害人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

韩旭同时指出,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真诚性”,不能是“假认罪”“假悔罪”,也不能“唯赔偿论”,必须将赔偿建立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实践中,有一些被追诉人真诚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但因经济能力所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到位,对此仍可从宽处罚。

二审时隔一年多未开庭或因“特殊情况”

“重庆姐弟坠亡案”于2021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随后被告上诉。截至目前,二审仍未开庭。

罗春利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韩旭认为,该案上诉超过一年未开庭,可能是审理中发生了“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了审限。“所谓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对于是否构成立功需要进行审查等。另外,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线下开庭审理,也可以成为特殊情况。”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暂时还未收到开庭的消息,如果(业务庭)有开庭安排,到时候及时沟通。

而在曝光的陈美霖回信中,她写道:“我希望你不要再以任何爱的名义来求得原谅……为了两个孩子,我必须看到你们死,不惜任何代价。”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刘军

刑事和解不起诉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许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均有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相关规定,许多案件也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刑事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牛×凯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呈捕后,检察机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精神,督促公安机关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牛×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9300元人民币,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主动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捕决定。如王×故意伤害案,该案属于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已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高检院“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依法不予逮捕;再如陈×故意伤害案,本案系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属亦积极对被害人赔偿损失并且双方达成了和解。这些案件虽然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当事人双方都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事后通过对案件的跟踪,也没有发现有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没有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捕申诉上访的情况,也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报复被害人、报复社会而再进行违法犯罪情况。

上述案件的成功和解和从轻处理给了我们启示,其实这些案件根本就不需要呈捕到检察机关后才由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这些案件如果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亲属进行和解,可以由公安机关撤案或者转变强制措施,这样既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又可以减少不捕案件,降低案件不捕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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