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电子警察法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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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去外地游玩的过程中由于不熟悉路况多次闯红灯,被设置在路边的电子眼抓拍,每当等他发现电子眼时,总是为时已晚,范某认为“电子警察”执法极不科学。那么,“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答疑

针对“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问题,现在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只能通过具体个案,分析其执法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从执法程序来看,行政处罚的告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目前在运用“电子警察”查纠违章时,主要采取的是在媒体上,不定期地集中公布违章车车号、车主姓名,或者在网上查询违章信息。这种告知方法属公告送达的方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于运用“电子警察”进行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的处罚,当属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第2~4款也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车主是特定的对象,其身份状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均在交通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告知。因此,行政机关在未采用其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首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从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来看,“电子警察”执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而且对告知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行政机关受行政成本或所采用的告知方法(如公告)的条件限制,往往告知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将违章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进行告知,也不提供证据材料,更不告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使当事人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种告知方式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更使当事人在接受处罚时往往猝不及防,不能很好地进行陈述、申辩和对证据提出质疑,削弱了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步。《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此,行政处罚的告知,不仅方式上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其内容也要满足法定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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