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护控制,财产保护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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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护法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物权的效力(物权作为绝对权有多大的效力?)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案释法
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取得权能够阻却其后设定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吗?某区管委会的办公场所被征收,其与拆迁人甲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位置为拆迁原地再建的甲公司工业大厦,调换面积1365.93平方米。此后,某区管委会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工业大厦第四层商品房。甲公司认为某区管委会已经全部付清案涉购房款,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在甲公司。甲公司已向某区管委会交付上述商品房,某区管委会对案涉商品房已进行装修。上述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之后,甲公司以工业大厦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乙公司向某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约定还贷,某银行提起诉讼。在某银行诉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封了甲公司所有的工业大厦,并判决甲公司在工业大厦所有权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管委会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工业大厦第四层楼的查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银行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许执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所有权及普通债权均不能对抗,但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性受到了限制。本案中,甲公司与某区管委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拆迁安置用房的位置和用途,某区管委会作为被拆迁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尽管案涉房产并非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而是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其亦属于处分行为,并且抵押权的设定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抵押权的行使亦妨碍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法院对某区管委会的权利依法予以特殊保护,是符合前述规定精神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某银行与某区管委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书,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2辑(总第7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法官说法
二
物权的保护方式(如何保护物权?)
法言俗语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对物权的保护以确认物权为前提,如果一项物权不能确定归属,物权保护就无从谈起。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确认物权的归属、明确权利状态的权利。物权不同于债权,其绝对权和排他性的属性就决定了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只能由国家公权力给予确认,因此物权确认请求权只能向有关权力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提出。除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外,部分争议应通过行政处理方式确认,如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主要有四项内容,分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都能够对物权予以保护,但又存在一定差异:第一,侵权请求权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有过错。因此,物权请求权对受害人的保护比侵权请求权更充分,受害人的物权更容易得到保障。第二,侵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要对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这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第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侵权请求权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总之,适用物权请求权更能保护受害人的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或侵夺其标的物的人,基于物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的权利。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的权利。妨害应当是现实和持续进行的,如果妨害是短暂的,且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权利人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对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请求消除。适用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前提是特定的物遭受毁损,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物的特性以及损坏的后果选择采纳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侵害人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在其承担了恢复原状的责任后,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仍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还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并不相同,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认为是债权请求权,其目的在于赔偿损害,而物权请求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以案释法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该怎么办?某公司系小区开发商,该小区建有会所一座,该会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小区会所、建设规模为两层1215平方米。该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内载有: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00平方米,核发红卡等内容。根据规划部门的解释,“核发红卡”的房产不得销售。该会所至今没有房产证。2008年11月1日,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自2008年10月30日开始承接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位于会所二楼,475平方米,其余面积647.62平方米由开发商某公司使用或控制。小区于2013年8月18日成立首届业主大会,于2017年3月24日进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两次书面通知某公司商讨小区管理,会所、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宜。因协商不成,小区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支付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今的会所租赁费用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会所位于小区内,与475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同属一套建筑的整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备案证明存根,以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等书面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来看,开发商在移交物业时,是将会所与物业用房一并作为配套用房移交给物业公司,而且写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委会在本案中提供了上述证据,对其主张已经尽到初步举证义务。而开发商辩称会所系其公司所有应当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土地分割证、会所成本核算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会所系其公司所有。根据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以及第16、17、19幢小区配套明细表中载明的“会所1300平方米”,可以表明某公司已将会所的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中,因此没有必要再专门对会所的建设成本进行审价。开发商于2008年10月30日将物业用房移交给物业公司时,本应将会所一并移交给全体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却一直无偿占有使用至今,致使小区全体业主不能使用、收益,从而造成了相应损失。小区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对租赁费的评估意见,依法支持了小区业委会的诉请。
本案小区业委会的诉请实际隐含了确认小区业主对案涉会所享有共同共有权利的前置诉请。依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案涉会所在小区建设规划范围以内,小区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开发商移交物业时认可会所归小区业主共同共有,法院亦查明开发商已经将会所建设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中,因此法院在确认小区业主对会所共同共有的前提下,认定开发商无偿占有使用的行为给小区业主造成了损失,判令开发商依法赔偿损失是正确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与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详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556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法官说法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李金峰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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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护被遗忘的网络财产。网络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同传统财产一样得到有效且及时的保护。而公民出于隐私或大数据依赖等原因,其网络财产账户一般仅为本人知晓。一旦本人发生意外,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如网络平台)如果选择“沉默”占有该资金账户,那么权利人的网络财产就可能会陷入“被遗忘”状态,公民财产权面临被虚置的风险,不仅使权利人的财产权落空,而且还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实现。比如,债权人因不知道债务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不能获得清偿或只能部分清偿;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面临继承财产的份额减少等不利后果;等等。那么,这部分财产权利如何获得保护呢?
我国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为我国民众数字化生活的行为规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对此类被遗忘的网络财产的保护仍然不够有针对性,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一方面,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署的互联网金融协议,法律只是要求控制人依约看管好权利人的资金账户,并无要求其额外承担返还或提醒的义务;另一方面,“不告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由于网络财产所有权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的处分能力且无人知道他的财产信息,因此无人主张和行使这项“被遗忘”的财产权。
完善国家立法,严密网络财产保护法网。一是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财产“唤醒”义务。保护被遗忘的网络财产,必须紧紧抓住被遗忘网络财产实际控制人这个“牛鼻子”。重点是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被遗忘网络财产的保护,明确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信息告知的强制性义务。即被遗忘网络财产所有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财产的处分能力,账户实际控制人除非有法定抗辩事由,经过特定期限后,应当依法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该网络账户的财产存在。明确“唤醒”义务后,如果实际控制人仍然占有被遗忘的网络财产,就涉嫌违法并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即构成财产侵权。二是明确实际控制人财产侵权为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以特殊,在于它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更好地督促被遗忘网络财产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降低财产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可以将实际控制人财产侵权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提高对实际控制人占有被遗忘网络财产不法行为的实际追责率。
创新监管制度,增强网络财产保护效能。一是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行。一方面,建立网络财产异常账户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逐步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建立完备的客户网络财产异常账户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尤其是要强化疑似被遗忘网络财产账户的信息披露,并要求相关企业围绕这类信息向监管机关定期报备。另一方面,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管制度。监管机关要主动借助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信息及其相关情况,完善知情人监督举报制度,将行为监管贯穿被遗忘网络财产保护中,识别风险,处置问题,使网络财产得到精准保护。二是激励监管和惩戒监管并用。义务主体应以醒目字迹提醒客户选择网络资金账户的“遗忘期”,还可通过定期推送邮件、短信等方式同客户核对其网络财产账户余额信息。对于积极履行“唤醒”义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主体,可在财政补助、税收减免、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倾斜,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虚假披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业内通报、窗口指导等处罚并依法向公众公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在处罚决定前履行“唤醒”义务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依法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回避、复议等程序性权利,对重大处罚决定依法举行听证。
强化主体自律,推进网络财产保护共治。一是企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强化诚信文化建设,在客户网络财产保护上要想办法、出实招。例如,要求客户注册账户时须填写紧急联系人、定期通过邮件推送等方式同客户核对网络财产账户的余额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就和客户主动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二是公众要增强网络财产风险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可靠安全的方式将自己的网络财产持有情况进行记账,并通过第三方软件定时推送信息提醒账户情况。另一方面,个人隐秘网络财产持有须留有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意外发生时财产的妥善处置。
财产保护令
不同财产权益
如何平等保护
如何实现
房子不归你
但是你能住
今日《民法典》为您解读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如何保护人格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今天,一起来了解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内容。
嘉宾
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张丽珍
律师
财产权利 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113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财产权的概念非常广泛,在民法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财产形态。所有合法的财产权不论所有制成分,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也是《民法典》第113条的核心。
关于是否对物权平等保护曾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2006年《物权法》出台前夕,曾有大学教授发表公开信,称《物权法》涉嫌违宪。其理论依据为:在《宪法》中,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表述是有区别的。
《宪法》第12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教授认为:国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公民的合法财产是“不受侵犯”,所以国有资产和居民的合法财产不应当平等,涉嫌违宪。
经过缜密的讨论,2007年《物权法》出台坚持了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公有制的主体功能应该是通过做大、做强国企,在事实上发挥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不是在法律上赋予国有资产特权地位来实现的。所有的产权无论主体是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平,以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民法典》物权编第113条也继承了《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美集团张文中案
张文中是北京连锁大型超市物美的创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经济和财物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但未到达犯罪层面。2009年,张文中因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经本人和家属反复申诉,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审判决已经执行的罚金以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财产和企业家冤错第一案。张文中案的意义绝非案件本身,而是具有标杆意义和指导意义,该案彰显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增强了企业家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该案体现了《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全都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
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在财产权体系中,最重要的财产权就是物权。
《民法典》第114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具有排他的支配权。即一人享有一物的权利,他人无法享有。
物权的三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们共同构成物权法的权利体系。
动产和不动产
《民法典》第115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不动产是指价值巨大、本身不能移动、固定的实体物。
不动产常见的有土地和地上定着物两大类。在我国土地是公有的,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建筑物是最常见的地上定着物,如住宅、写字楼、商超等。除建筑物外,不动产还包括构筑物,如桥梁、隧道、公路、林木等。不动产之外就是动产,动产包罗万象,在法律上通过排除法定义。
不动产和动产在法律的适用制度不同,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土地、地上物等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确定产权;动产在法律中是以交付为准,即实际占有推定个人享有动产的物权。
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物权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的精神。居住权在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有迹可循,也存在于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它是一种人役权为特定人去使用不动产的一种使用范围较窄的权利。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设置人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养老问题。在中世纪时期的欧洲,很多家族财富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以实现家族不分散地世代传承。嫡长子继承家族遗产也衍生出遗孀养老问题,遗孀没有财产继承,所以就演化出人役权,也就是所有权归嫡长子继承,但遗孀拥有人役权,也就是居住权,以解决养老问题。
居住权在我国原本并不存在,新中国在《继承法》上落实了平等继承,无论父母、配偶、子女都是平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我国引入居住权不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养老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房住不炒”问题,增加房屋的居住权能。
居住权的使用方法
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的老伴去世后,与保姆蔡根花谈起“黄昏恋”。遭到子女强烈反对。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黄昏恋”最大障碍就是子女担心老人财产,尤其是房产被骗。按照《民法典》第366条关于设立居住权的规定,苏大强可以赋予蔡根花对房屋的居住权,在其居住权合同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都是合法行为,但也抢不走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既能满足苏大强找老伴的心愿,又能满足子女继承父亲财产的需求。居住权还可以用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没有能力再进行购房,自身生活条件受到影响,可以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居住权保障正常生活。
房屋居住权的权限,如居住范围、居住时限可以通过协商设定。同时,居住权的设立不能仅凭合同和遗嘱,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交易有居住权房屋的注意事项
当房屋所有人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售卖时,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后,房本会有一个居住权人的登记信息,买受人可以询问出卖人,落实居住权人的安置问题。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不影响所有权的处置,所有权人可以直接转让,不需要征得居住权人的同意。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有买主愿意购买一个设有居住权的房子,设定居住权后对产权的流通功能有很大影响。
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租房的难题:押金不退
面对租房押金不退时,应当先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前,可以先检查房屋有无损坏,合理损耗不需要扣除押金,如人为损坏需要赔付对应的损失;检查有无拖欠水电煤气费用等。没有上述问题可以要求退还押金,如对方拒绝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租客享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新增一项承租人承租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734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房东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原房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民法典》施行前,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只是基于房东和租客之间的自由约定。《民法典》第734条将优先承租权由约定性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大大保护了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优先承租权的立法目的是贯彻“房住不炒”精神,稳定租房者的预期,给承租人除了优先购买权之外,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房东不按照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执行,需要承担承租人搬家造成的损失。
提问环节
现场观众:警察执行任务,征用车辆,发生损坏,会赔偿吗?
马特:该情况属于紧急情况的征用。公权力在紧急执行公务状态下,且其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高于所限制和征用的私人利益,公权力是有权对居民的私有财产进行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征用状态结束后,需将财产返还给居民,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害的,需要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补偿。如在抗疫时,地方政府会征用一些酒店房间,作为集中隔离的场所,当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将财产归还酒店所有,并支付合理的补偿。
现场观众:父母已经过世,我还能在房子上设置居住权吗?
张丽珍:如果老人有遗嘱等实质证据,证明老人生前做出让您终生居住的决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居住权落实在房本上。
线上观众:持有比特币,算拥有物权吗?
马特:拥有比特币,并不等于拥有物权。物权有严格地限定,指动产和不动产这种有形的财产。比特币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它不是一种货币。法币时代,国家认可的货币才是货币,人民币是中国唯一合法的货币。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财产,比特币没有物权,但受法律的保护,如遇他人抢夺、盗取,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近年加强了对虚拟币交易的监管,对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币交易须谨慎,稍不留神可能构成违法。
财产保护令怎么申请
中新网客户端12月22日电(李金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2日对外发布。意见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资料图:汽车生产车间内的工作人员正在组装车辆。 中新社记者 陈超 摄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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