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工】“一房多卖”合同中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军

【房产建工】“一房多卖”合同中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数卖”或“一房多卖”。

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成立时间、所有权变更登记先后、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及时间、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利益,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已有其他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该买受人又与出卖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的,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应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时该恶意登记的买受人则不能优先于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数卖”或“一房多卖”。

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成立时间、所有权变更登记先后、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及时间、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利益,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已有其他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该买受人又与出卖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的,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应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时该恶意登记的买受人则不能优先于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律师解析】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最后,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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