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每月享养老保险待遇4800元。刘某有两个儿子,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是自己居住,两年前因病住院,出院后便与大儿子一起生活,由大儿子及妻子照顾刘某起居,而小儿子虽然经济条件较好,但是对母亲却不闻不问。现刘某已85岁高龄,体弱多病,每月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在4500元左右。刘某要求小儿子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000元,但小儿子却以刘某每月都有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向其给付,故刘某将小儿子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 本案中,虽然刘某每月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因其体弱多病,每月需要支付的医药费及生活所需费用已将近4500元,那么每月的养老金也所剩无几。大儿子承担起了照顾、赡养母亲的义务,而小儿子即使经济条件较好也不履行物质及精神上的赡养义务,这已然违反了《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且即使父母有养老保险待遇,子女也应尽到赡养义务,这两者是不冲突的,故小儿子不能以母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而拒绝支付赡养费。 笔者认为,在赡养费纠纷案例中,有一些子女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履行赡养义务,但赡养父母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能以其他理由来拒绝。但是也要以赡养人实际的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为限,首先可以通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那么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当地实际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需求,赡养人的经济情况来综合认定。 赡养父母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即使父母有工资、养老金等收入,也不影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仍然可以向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赡养费。 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撰稿:邓红菲编辑:马晓晨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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