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大四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玲悦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2日,大四学生高先生入职某A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给高先生缴纳社保。2012年6月12日,A公司口头通知高先生被辞退,高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二、裁判观点

2012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被告A公司支付高先生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三、律师说法

1、A公司与高先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大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而且,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高先生入职时与A公司明确约定了岗位、报酬,其系以就业为目的到A公司工作,而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系高先生实习单位,其仅以原告系在校大学生为由主张与高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A公司的该节辩称不予采信,高先生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应否支付高先生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答:A公司未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以经营困难,人多为由辞退高先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3、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在校大学生之间关系?

答:如果确实属于大学生在单位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双方之间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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