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什么意思,无责赔偿一般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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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事故当事人被认定为无责,为何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交通事故案件中,多车碰撞常有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书出来后,部分车主是无责的。但仍然需要对事故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称为交强险“无责赔付”)。本文对此类案件进行整理归纳。
一、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车辆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二、“无责赔付”制度
无责赔付制度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在一定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制度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对受害人的保护原则。当事人都会对这个产生疑问,为何没有责任还需要赔付。这里需要区分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不同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无责赔付中的事故责任属于一种行政责任。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对于无责任的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这些限额是交强险赔偿的上限,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出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就需要通过商业三者险等其他方式来赔偿。
来源: 律灯塔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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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影响下一年保费吗
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全责”方可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胡某某驾驶普通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儿子小胡行驶在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及小胡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及小胡无责任。因损失赔偿问题,“全责”的胡某某和小胡,将“无责”的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胡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423元,原告胡某某向被告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6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最大特点是具备“无责赔付”的规定。
“无责赔付”适用情形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一方的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损失进行理赔,比如,甲、乙两车均投有交强险,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认定甲车全责、乙车无责,乙车的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等全部损失均由甲车责任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而甲车的各项损失由乙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理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这一规定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和保障性。
本案中,双方均驾驶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可以要求“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不会因无责赔付出险而提高次年的保费。“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车辆驾驶人驾车上路时应遵纪守法、谨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供稿:商洛商州法院
作者:寇宇婷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无责赔偿10%怎么算
“飞来横祸”一词古已有之,2021年8月23日,李某深切体会到了其中的意思。当天,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的他在路边停车休息,被陆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后该车又与其他两车相撞造成陆某死亡。事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十级伤残。那么,李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其他涉案车辆驾驶人是否也要赔偿李某的损失?
案起缘由
停靠休息飞来横祸
快40岁的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为了让一家老小过得更好,李某经常加班加点工作。2021年8月23日,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行驶在格茫公路,当到达82公里处时,李某觉得身体疲惫不堪,便将货车停靠在公路边休息,谁知刚刚入睡不久,就被猛烈的撞击惊醒。
李某的轻型栏板货车被陆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了。事后,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锁骨骨折、急性闭合性胸部、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经过31天的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出院后,李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多次复查,共产生医疗费用125943.62元。随后,李某申请司法鉴定,格尔木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1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鉴定为:李某因伤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双下肢不等长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某才得知,当日出事的不止他一人,肇事司机陆某驾驶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格茫公路,当行驶至82公里时与同向停车的他的轻型栏板货车、周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连续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四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随即,李某因人身损害协商未达成一致,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陆某驾驶车辆所属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公司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周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刘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无责也需承担赔偿
在全责内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无责任方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7月25日,格尔木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故发生后,我投保的保险公司给死者家属赔偿了18000元的死亡赔偿金。但却无法达成对我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特提起诉讼。同时,我申请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我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和相关标准,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伤两下肢相差2.5厘米构成十级伤残,给我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据法律规定酌情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另外,各类赔偿共计324688.87元。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涉案全责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本公司在李某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18000元应予以扣减,同时还有李某车辆以外的两辆无责车,应在本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同时,扣减无责险车辆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限额予以承担,并表示,不承担司法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辩称,我们也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我公司承保了驾驶人周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案中李某的人身损害,我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无责,驾驶人周某与李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关系,已赔付死者家属18000元,但李某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亦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情况属实,公司承保了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他意见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槌落定
三方各承担赔偿款
此案经格尔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死者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相关涉案车辆驾驶人周某、刘某无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保了周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承保了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因陆某当场死亡,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已将18000元死亡伤残无责限额支付死者近亲属,未支出医疗费用无责限额,故李某及被告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要求上述两家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限额1800元内与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共同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交强险的无责理赔限额是特殊的保险规范,故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无侵权则无理赔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的各项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询问,其称与驾驶人陆某存在无偿挂靠关系,因陆某已死亡,同意依法承担法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计算,最终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98591.9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付180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付1800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款294991.92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剩余276991.92元应予赔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二次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6991.9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180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1800元。
日前,格尔木市法院判决发出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
(青海法治报·法眼 记者 郭佳)
无责赔偿对方车主不配合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4年05月11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朝阳镇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超越前方赵某驾驶的多用途载货汽车时,由于驾驶原因导致车辆失控,与印某停放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撞,造成金某驾驶车辆中的乘客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印某和何某无责任。赵某系某供电公司职员,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何某与赵某、供电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达成保险赔付协议。印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金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司乘险,乘客何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印某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印某以自己是无责方事故无需承担责任且其车辆受损为由,拒收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手续,并拒绝向中国人寿保险报险。由于印某拒不配合,导致法院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后,印某最终同意向保险公司报险并接收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印某所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均向何某赔付。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其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影响,因此交强险中就包含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所谓“无责赔付”指的是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这也是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相关物品损失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朋友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有条件的还应投保商业三者险)。同时,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车主应积极配合受害人进行理赔程序。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阅读原文
来源:辉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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