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出售房屋后买方因个人原因不按约定付款,买方起诉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屋于2020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0000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网络签约手续;……。

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三笔房屋尾款人民币4700000元。此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逾期超过十日的,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物,并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积极配合被告方并已签订房屋网上签约合同,但被告方自2020年7月18日向原告方支付第一笔与第二笔房屋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后,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三笔房屋尾款。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原告方多次催促被告方支付房屋尾款,被告方始终未能履行。因被告方拖欠给付房屋尾款,且故意不配合解除房屋网签合同,导致原告方无法再次转让房屋、周转资金为孩子购置房产,对原告方孩子的生活、学习造成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吴某英辩称:一、本案“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一,合同第12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过户和第三笔款支付时间”是对第3条“2020年10月30日前付第三笔尾款,金额为470万元”的补充约定,之所以添加第12条是原告在签署合同时人在国外,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时间节点无法确定,执意要求添加第12条的补充约定才肯签订合同。由此,原告在添加该条时就有明确且充分的意思表示即“无需严格按照第3条的约定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具体什么时问支付根据这两条的前后约定可见需双方另行确定。

第二,被告系合同一方(买受方),合同签署页也留有被告本人的联系方式,原告从未联系被告,也从未就过户时间和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双方重新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至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的对方既不是被告本人,也无法确认真实性,该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第三,原告根据第9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认为被告存在违约,但该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根据上述分析,案涉合同对于履行期限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因此,不符合违约条款适用的前提,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四,合同第7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案合同是在2020年7月18日签订,因此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20年10月29日,此条款的过户时间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手写条款,充分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并未在该日办理过户,原告已构成违约。

第五,因原告的原因添加合同第12条,导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此为原告的严重过错,其应为合同约定不明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其未按约过户的情况下(实际上其未按约过户就默认为适用第12条,即调整过户时间及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却无理要求被告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而实际上该笔款的支付时间已调整,未重新确定),原告忽视合同约定不明系其自身过错导致及错误将违约责任转嫁给被告。

即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法官结合原告导致合同约定不明的错误的事实,降低违约金数额。

同时,恳请法庭判令原告全额返还被告已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吴某英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已支付购房款110万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产,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反诉人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反诉人支付第二笔购房款100万元,共计购房款110万元。现被反诉人起诉要求与反诉人解除案涉合同,基于此,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依法返还反诉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望法院判如所请。

陈某洁针对吴某英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方的反诉请求。本案是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违约之处,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之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比原告实际收到的金额更高,所以,原告没有向被告返还已收款项的依据,已收款项可以直接抵扣违约金。对于被告主张的第二项利息损失,因为这也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其向原告主张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全部反诉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出卖人陈某洁与买受人吴某英于2020年7月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坐落为昌平区Y号房屋。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一)该房屋成交总价为580万元。其中净房价为200万元,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补偿价格为380万元。(二)定金10万元,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出卖人。首付款或全款的支付方式和日期为,网签当天付第二笔,金额为1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付第三笔尾款,金额为470万元。第五条房屋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对付给买受人。

第七条权属转移登记。(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出卖人已依据约定支付了房款或买卖双方办理了银行资金监管,贷款已获得银行批准,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九条违约责任。(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物,并按照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逾期超过十日的;2.或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

签订合同后,徐建璋代吴某英支付购房款110万元。陈某洁已配合吴某英办理了网签。其余购房款吴某英迄今未付。

裁判结果

一、陈某洁与吴某英于2020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吴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陈某洁违约金60万元;

三、陈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吴某英购房款110万元;

四、吴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陈某洁办理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屋的撤销网签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陈某洁与吴某英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出卖人(按上下文及正常交易习惯,此处应为买受人)已依据约定支付了房款或买卖双方办理了银行资金监管,贷款已获得银行批准,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20年10月30日前付第三笔尾款,金额为470万元。吴某英未依约支付470万元。

至于吴某英辩称的因为陈某洁当时在国外,按合同约定,过户时间与第三笔款项支付时间均无法确认的意见,现并无证据材料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逾期超过十日的,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吴某英未按约定期限支付470万元房款超过十日,陈某洁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陈某洁提出的要求解除与吴某英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解除。

对于陈某洁提出的要求吴某英协助撤销网络签约手续的诉讼请求。《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陈某洁提出的要求吴某英支付违约金11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逾期超过十日的,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物,并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吴某英主张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陈某洁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吴某英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判定吴某英应向陈某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60万元。

对于吴某英提出的要求陈某洁返还购房款1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陈某洁应退还吴某英已支付110万元购房款。吴某英系违约方,无权主张利息,对于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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