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分类,保理合同的类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锦
保理合同的分类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还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2.规则
(1)选择权: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需要返还: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3.性质
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合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保理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权利范围较狭窄。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只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2.规则。
没有选择权,也不需返还: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从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无需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3.性质
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保理商所能享有的权利范围较广阔。
4.兜底性
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债权人均无追索权,几乎不存在“绝对的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放弃追索权是相对的。一般而言,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暂时无资力、破产等)时,保理商不享有追偿权;但是,无追索权保理中,若债务人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是因为“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提出有法律依据的异议”等原因,则保理商仍可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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