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之前借的钱,妻子可以不还吗,离婚前丈夫借的钱该不该女方也分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依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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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3年10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王某。2014年1月,我和王某就“闪婚”了。婚后,我和丈夫都没上班。由于双方婚前不甚了解,我们俩不论是围绕小事还是大事,总是争吵不断。2015年年初,王某想找点事做,想来想去他决定投资股票。为此,他向朋友连某借了10万元。丈夫出师不利,10万元全部赔了进去,我们的争吵也变得更加严重了。2017年1月,我和丈夫就离婚了。不久前,连某要求我偿还10万元借款。我认为该欠款是丈夫借的,而且我已经和他离婚了,因此,连某无权向我索要。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观点正确吗?律师答疑

您的观点是错误的,您和您丈夫虽然离婚了,但是对于该笔借款,您仍然负有清偿责任。该欠款发生于您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丈夫利用该欠款进行投资经营,投资经营所得会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后,还需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吗?对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且男女双方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即使您与丈夫离婚,该欠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也负有清偿义务。当然,法律中也确实规定了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几种例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且夫妻另一方对此能够证明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此可见,您的案例并不符合这些例外情形,您负有依法向连某清偿1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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