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1、案例缩影
债权人因货款纠纷起诉A公司并取得胜诉判决,在执行阶段,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后,债权人另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的两名股东,要求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院观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仅限于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清算两种情形,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又称“九民纪要”),明确了在非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中一个例外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能否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1、案例缩影
债权人杨某因借贷纠纷起诉B公司并取得胜诉,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B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清偿其债务。后杨某发现B公司大股东高某在该案二审期间将其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其89岁的祖母,杨某遂申请追加高某作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法院驳回了追加请求;杨某继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2、法院观点
股东至少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正常经营直接依赖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股东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不履行义务或不恰当出资而导致的瑕疵出资,直接影响或损害公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角度,当公司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3、律师精彩解读
本案中,该股东已经转让股权,但因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则仍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而且出现了《九民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生效)第17-1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该股东已成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申请追加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此,亦可减轻债权人的诉累。
另外,关于滥用股东期限利益,股东出资义务回转的认定。在最高院发布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下,公司债务形成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前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免除的出资义务应该回转。同理,在公司债务出现后,明知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并且受让股东无偿付或出资能力的,明显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于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行为,股东出资义务回转,原股东即使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仍须承担股东责任。
专业律师办案实务总结归纳
司法实践中,在债权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救济的途径包括:1)在起诉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时,同时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列股东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部分地区法院也会支持;2)对出资应加速到期的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4)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恶意转让股权的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5)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或者回转,承担股东清偿责任。当然,相比于另案起诉,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在债权债权纠纷中同时请求的方式,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道路千万条,维权第一条。权利是争取得来的,作为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穷尽一切法律路径维权,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张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合伙纠纷、影视娱乐争议解决、房产婚姻继承以及非诉争议解决和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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