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粉丝要求解除合同 广州某传媒公司被判违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桂诺

  应粉丝要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化妆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传媒公司向化妆品公司退还合同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某化妆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化妆品公司委托传媒公司为其旗下品牌喷雾系列产品提供策划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传媒公司为化妆品公司产品提供艺人陈某的沟通、协调、档期调整等策划服务。合同约定化妆品公司需向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同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后,化妆品公司依约向传媒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服务费。

  2018年10月28日,化妆品公司于新浪微博上发布关于陈某成为其“喷雾系列产品”代言人的消息。陈某工作室转发该微博内容后,陈某的支持者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表达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工作室解除合同。化妆品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在网络上进行澄清及解释。

  2018年10月29日,传媒公司以“我司及我司艺人因履行原合同项下合作正遭受到多方误解和质疑,公司商誉及个人名誉受到损害”为由,向化妆品公司发送策划服务合同解约通知书。化妆品公司不同意传媒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认为传媒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传媒公司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传媒公司依约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传媒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化妆品公司签订的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该案经花都区法院一审及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化妆品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解除;传媒公司向化妆品公司退还合同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官说法■

  对化妆品公司而言,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艺人陈某的个人形象及影响力对化妆品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对传媒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包括获取代言费、通过陈某代言产品获得展示其自身健康形象、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身属性利益。因此,涉案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艺人陈某的粉丝认为,化妆品公司的产品配不上陈某,陈某工作室完全不顾陈某的艺人形象,将其当作赚钱的工具,因此在网络上对陈某工作室和化妆品公司进行抗议,并要求传媒公司解除涉案合同。传媒公司以网络媒体上出现大量关于化妆品公司、品牌、产品品质、信誉、合法性、证照等问题的负面评论,传媒公司对化妆品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质疑,遂传媒公司以其商誉及艺人个人名誉受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传媒公司并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其仅凭网络传播言论而认定化妆品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证据明显不足,其发函解除涉案策划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庭根据网购平台出具的34544件的调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确认乙公司未支付货款余额为238600元,并依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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