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那么当遇到交易途中房主去世的情况,合同该怎么办呢?还能继续履行吗?
王梅和丈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丽。小丽到了上大学的时候,父亲不幸去世,为了远离伤心之地,王梅决定和小丽搬离这个城市。临走前,王梅想把自己的老房子低价卖给自己的亲弟弟王军。
王军同意后,于2019年王军、王梅、小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军购买归王梅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80平米。双方约定该房屋整套出卖价格为50万元整。王军应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0万定金给王梅。其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到王军名下后,王军再支付剩余30万元。王梅应当在交房时把不属于随房交易的物品搬出,同时把房屋的产权证书钥匙交给王军。
王梅和王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王军当即转给王梅20万元定金,随后又陆续转了30万元。王军每次转账后王梅都向王军出具了收条。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1月初,王梅不幸去世了,王梅的女儿小丽却不配合王军过户。无奈之下,王军将小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丽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和王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应予以认定。王军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王梅和小丽方也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后,小丽作为王梅的唯一继承人,应承担协助王军办理过户的义务。因此,王军要求小丽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小丽协助王军办理过户手续。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虽然本案中王梅已经去世,但王军也与小丽签订了合同。那么小丽作为合同的另一个签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职责,小丽应当协助王军办理过户手续。
冠领律师提示:
世事无常,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也约定好日后如若发生类似情况的解决办法。尤其是亲属之间,可以提前立好遗嘱约定清楚,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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