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我国刑法中没有偷税这个概念,而是采用了“逃税”这一表述。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对逃税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任何逃税案件,必须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应缴税款;其次,缴纳滞纳金;最后,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作出这一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入,行为人经催收后主动缴纳税款,接受行政处罚,更有利于巩固税源,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条特殊规定仅限于初犯、偶犯者。如果当事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经催缴后补缴了税款,符合数额和比例要求的,依然构成犯罪。并且,对“初犯”宽大政策仅限于在被公安机关立案前,如果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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