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迁出户籍后如何确定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特殊情况如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双方的户籍可能有所变化,由一开始的户籍迁入其他城市,此种情况下另一方起诉的,能适用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而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吗?
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由此可知,离婚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依据民诉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离开住所地”应该如何定义,将户籍迁入其他地方是否属于离开居住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回答》一书中的观点,“离开居住地”应理解为以没有变更住所地为前提,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被告已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离婚诉讼中一方将户籍迁入其他地方的,由被告现有的住所地(即现有的户籍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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