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区域限制 新规2025,临牌限制区域有什么规定

交通事故 编辑:董婷晴

一、临牌区域限制 新规2025,临牌区域限制 新规

临牌区域限制新规:自2022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新版普通临牌为蓝色,不再区分行政辖区内和跨行政辖区,都不再受行驶区域范围限制。
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况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号牌包括普通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和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牌有效期限
1.购买新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按规定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三、临牌申领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四、车辆登记后临牌使用有限制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五、现场申领临牌无需开车前往
车辆在未办理牌照或临牌已到期的情况下,是禁止驾驶上路的,而现场办理临牌也不需要开车前往;部分车主误以为窗口办理临牌需开车,属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正确使用临时号牌
申领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要按规定粘贴在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玻璃左下角;新车在取得机动车号牌后,临牌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临牌限制区域有什么规定

汽车的临时牌照是有区间限制的,如果车主办理的是市内临牌,这样临时牌照只能在规定的市内行驶。一旦出市的话,就会受到处罚,市内牌照区域限制就是市内。如果车主办理的是跨省临牌的话,这样的牌照是可以出省行驶的,区域限制会写在牌照上,比如北京-广州,山东-山西等等。如果车主办理的是市内临牌,切记不要出省行驶,避免被交警发现,出现扣分和罚款的情况。临时牌照超出区域限制的话,一般会对违规的车主驾驶证扣12分,再罚款200元,将违规的车辆扣押,可见处罚的力度还是很大的,所以车主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遵守交通法规。申请临牌区域错了怎么办?汽车临牌区域填错的话可以去车管所申请更改。车主朋友们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外籍户籍的需要带上居住证、购车发票、交钱险保单副本、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车管所窗口办理,到时候还需要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等待车管所审核完成后就可以拿到新的临时牌了。注意,有部分车主朋友认为申请临牌区域填错的话可以在交管APP上修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是已经申请市内临时牌照的前提下,就意味着会失去一次办理市内临时牌照的机会,交管APP只能重新办理,不能更改信息,因此建议在第一张有效期届满前再去更换新的临时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临牌有限制地域范围吗

法律分析:

临时牌照出了限制区域会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理决定。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具体规定如下:

1、本地临牌

天蓝色底纹、黑色字体、黑边框线的临时牌为本地临时牌照,表示车辆仅限于在本地使用。

2、异地临牌

棕黄色底纹、黑色字体、黑边框线的临时牌为异地临时牌照,表示车辆可以跨市行驶。

3、试验车临时牌照

试验车临牌非常容易区分,后面有“试”字标识,只能用于测试实验车辆。

4、特种车辆临时牌

特种车辆临时牌也非常容易区分,只适用于特殊车辆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临牌范围

法律分析:《临时行驶车号牌》区分为区域内、区域外、试车用等等。跨省市行政辖区使用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跨行政区临时移动的机动车,自核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本市行政辖区内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天(酞)蓝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机动车,有效期以签注日期为准。一般为五天。《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通行范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市相关规定,与同类型机动车通行范围相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五、临牌跨市区怎么处罚

临时牌照跨区行驶会被扣12分,处200元罚款。新车临牌有两种:1、蓝色底纹,仅限临牌城市区域行驶;2、褐色底纹,全国区域通行。而核发城市使用的仅限当地城市使用,一般了15天,可以办理3次。全国通行的临牌根据国内各城市不同,有所区别,全国通行临牌一般为30天,仅可办理1次。临牌没有在指定区域行驶,根据规定超出了临牌行驶区域,临牌属于“无效”,即是无证驾驶。同时交警也说了,是车管所颁发的临牌一样扣,其实交警也是行驶自己的职责,依法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六、临牌区域限制新规

法律分析:

悬挂临时牌照的机动车若是不按指定区域行驶的,会被罚200元,记6分。

临时牌照是纸质的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在道路上行驶时的机动车号牌。一般情况下指新买的车辆在没有正式办理车牌前由车管所发放的车辆行驶证明。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若是没有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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