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1日,姚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
1.全部购房款300余万元。
2.姚女士支付认购金20万元,如因姚女士提供的按揭资料不合格或者个人征信状况异常等姚女士个人原因导致银行不能提供按揭贷款或贷款额减少,姚女士须付清全部购房款或者支付按揭贷款不足的差额部分。超过此期限未支付的,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的第三日起解除,姚女士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
当日,姚女士向某开发商支付20万元。后姚女士一直未能办妥贷款审批手续,也未再支付购房款。2019年6月18日,开发商向姚女士寄出《商品房认购书履约催办函》,姚女士仍未履行。2019年7月4日,开发商向姚女士寄出《解除函》。
姚女士起诉请求: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开发商反诉请求:
1、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
2、确认2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戎律简析:
一、姚女士构成违约
姚女士在认购书签订后一直未能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在开发商催告后也未能付清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
二、商品房认购书合同已经解除
由于姚女士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开发商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姚女士,故认购书已经解除。
三、姚女士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四、开发商无权没收认购金20万元
根据《担保法解释》(2021年1月1日后失效,本案认购书订立时有效)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购书并未约定20万元系定金,故不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无权没收认购金,姚女士系违约方,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根据上诉三、四点,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剩余18万元退还给姚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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