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原单位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2009年,公司主管部门荣成市交通运输局从中协调,于2009年11月27日同张某达成协议。
2016年1月,荣成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张某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3090.39元,但仍以公司应为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为由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以此为手段,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施加压力,索要人民币629700余元。
因公司报案,张某敲诈未果。
【裁判要点】
张某与原单位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2009年,公司主管部门荣成市交通运输局从中协调,于2009年11月27日同张某达成协议。
2016年1月,荣成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张某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3090.39元,但仍以公司应为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为由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以此为手段,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施加压力,索要人民币629700余元。
因公司报案,张某敲诈未果。
【裁判要点】
张某在其已与原单位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劳动权益已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又以公司应当为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缴养老保险为借口,多次实施非正常上访,以上访为要挟,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施加压力,索要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张某提出的其上访要求公司为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交养老保险金,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张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索引】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刑初131号。
张某提出的其上访要求公司为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交养老保险金,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张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索引】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刑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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