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位涉嫌经济刑案的当事人被不批捕,取保候审了。结果出来前家属比较焦虑,问我文书能不能给她看一下,我说不能,有规定的。然后她问我写了什么,我就大概地跟她说了一些法律依据。
我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就2页纸,但这不妨碍当事人被放出来。我对很多家属都说,辩护就像考试,不是写得多分数就高,关键是有没有写中“点”。
昨天看到人民法院报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叫《写长容易写短难——<判词例话>之八》,深有感触。长篇累牍在实务界是不受欢迎的,因为其中几乎必然会夹杂很多“废话”。“废话”虽然某种意义上可以彰显作者的“辛劳”,但这种“辛劳”在“读者”眼中却往往并不讨喜。公检法看律师的文书是因为要知道辩方所了解到的关于案件的关键情况,从而尽量看到案件的全貌,避免办错案的风险,而非闲着没事想了解律师的文学底蕴和才华。
其实要比说废话,我是要“输”也难的,但这样没有意义。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视频解说,现在很多人不太看电影了,转而看视频解说,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现在的好的电影作品实在太少,大部分电影都不会让人感觉有花超过90分钟去看的必要;另一方面现在有一些比较优秀的视频解说,很会抓重点,看他们的视频,很快就可以看完一部影视剧,莫名其妙地就会觉得有点开心和“充实”。(视频解说可能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请勿抬杠,这不是本文重点。)
其实看案卷有点像看电影。看案卷的人看到的材料本身就是间接的、甚至是经过“加工”和整理的。尤其在审查批捕期,部分案件的情况并不十分清晰,就像悬疑片前期,很少能直接确定“凶手是谁”一样,所以无论是没有看到案卷的律师还是已经可以看到案卷的检察官,都不一定能确定自己所知道的、看到的一定是真实的。这导致律师和检察官沟通的时候,要非常注意“分寸感”。此时的律师要有“自知之明”,由于侦查阶段律师是看不到案卷的,所以很有可能检察官“知道的”比自己要多得多。
因此,审查批捕期我的心态一般是比较平和的:“我没有说我说的情况100%是对的/真实的,我只是把我知道的告诉你。”此时律师跟检察官沟通,就像给观众看“花絮”一样,会告诉他/她,这部“电影”拍摄前、中、后,还发生了什么事情,使得他们的考量因素进一步丰富化,做判断时就能不局限于侦查人员移送给检察院的案卷。
司法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员额法官对经办案件的质量都是“责任终身制”的了,因此一般来说,检察官其实不太需要别人“教”他/她怎么做,他/她自己知道怎么去评判案件、评判风险,律师更不要自己觉得自己“比他们懂得多”,而只要尽力去展现自己知道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就够了。绝大部分员额检察官都已经是很成熟的检察官了,也只有思想与经验足够成熟的律师才能与其有效对话。
在我看来,审查批捕期,律师和检察官沟通,主要是让检察官知道以下内容:1.这件事(有可能)是真的/假的/存在某种情况;2.律师知道1;3.如果这件事存在某种情况,那某个当事人可能是应该/不应该被如何的;4.律师知道3。其中,2、4不用主动说,律师说1、3的时候,检察官自己就会察觉到2、4了。
而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要请律师,无非是因为有些比较关键的事只有律师会帮他们尽量查找依据且妥善地表达出来,如果他们不请律师,就没人帮他们找、帮他们说而已。之所以要请专业律师,无非是他们认为专业律师能找得更细致、说得更清楚,说法更容易被接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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