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和字节跳动都居于我国互联网企业中的头部方阵,是不折不扣的资本大鳄。二者就不正当竞争展开的这场备受争议的诉讼启动于2019年9月,在经过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后,福州中院方才就管辖异议做出一审裁定,尽管可能有疫情的原因,但更合理的怀疑是福建法院系统在管辖问题上已经感受到了压力。那么,对于这一饱受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呢?本文将试图从民事诉讼法学中管辖部分的知识图谱出发,对此予以回应。在讨论前,还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是:(1)本案是多个原告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涉及诉的合并进而可能因为合并产生牵连管辖,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对此进行讨论,下文将预设福建字节和腾讯作为诉讼的对抗两造来加以讨论。(2)从一般的学术伦理上看,本案目前属于未决案件,正在福建高院的审理过程之中,原则上不应在公共舆论做过多的讨论。但是,由于程序问题的特殊性,一旦福建高院就管辖做出终审裁定,该问题将无回旋余地。而关于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在我国司法传统上,似乎较少认为强制当事人到某一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构成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限制排除。然而,本文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观点既不公平也不精细,需要更深入的分析:因此笔者不揣冒昧,对这一未决案件发表观点,其目的并非想影响正在审理案件的福建高院,而是希望在供读者诸君批评讨论之外,还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注意,进而及时行使法定权力,为本案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腾讯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原告为使用被告的服务,已经同其订立了《开发者协议》及关联协议,而本案正是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因此应当依据《开发者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而腾讯的《开发者协议》中载明:协议的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若你和腾讯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双方均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从福州中院支持管辖异议的裁定看,也认可管辖协议的效力,认为:上述约定系当事人对争议解决地域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以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确定管辖。那么,本案中管辖协议是否足以确定深圳法院的管辖权呢?首先,本案虽然并非合同纠纷,但依然在管辖协议射程范围之内。福建字节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正当竞争隶属的一级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并不在合同纠纷范围之内。但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管辖协议的范围扩展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开发者协议》中的管辖协议也将纠纷范围限定为“任何纠纷和争议”。因此无论原告以何种案由起诉,只要涉及到财产争议,理论上都在管辖协议的射程范围内,并不能当然地跳过管辖协议的约定。其次,本案中的管辖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除了规定案件范围条件外,还规定了管辖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需要选择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等积极条件,以及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消极条件。根据案情,本案中的管辖协议的确如福州中院认定的,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虽然是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的唯一条款,但却只是管辖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管辖协议的效力还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从缔约主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要件上进行多重分析。之所以要参照适用,是因为管辖协议本质上属于诉讼行为,应当由《民事诉讼法》规制。但其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主要发生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诉讼契约。《民事诉讼法》对此类诉讼契约既缺乏总则性的规范,在具体条款上也只规定了某几个特别要件,因此必须参照适用合同法,方能体系性地完整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福州中院的裁定也意识到这一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双方的管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本案中管辖协议面临的疑点问题正在于此,腾讯以格式条款形式生成的管辖协议,真的能够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吗?《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承继原合同法的规定,一方面强调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一方面明确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直接无效。在《开发者协议》中,的确以加粗字体强调了管辖协议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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