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员工不辞而别的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佳乐
不辞而别也叫自动离职,即员工未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形。有些员工在不辞而别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即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一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37条预告解除,第38条即时解除。前述几种情形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为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和第38条规定的即时解除的情形。
根据第38条规定,即时解除又可分为随时通知解除(第一款)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第二款)两种类型。尽管劳动法对劳动者有一定的倾斜性保护,但也规定了劳动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程序,以防扰乱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员工辞职必须履行通知程序。
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在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情况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不辞而别,本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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