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北佳目前状况,訾北佳现在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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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北佳后来怎么样了

去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原文为“鸿毛”)的帖子。今年1月10日,他在自家楼下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带走。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月25日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逮捕。

广州医生被跨省追捕

家属收到的批准逮捕通知书

据刘璇回忆,1月10日18时许,她在家中带孩子,突然听到邻居敲门称“你家有人被警察押在楼下”。刘璇急忙带着孩子下楼,发现被丈夫谭秦东身体着地,双手被固定在身后。“一位便衣民警出示了警官证,说要找他问话,但他想跑就被押了”,刘璇称,谭秦东不知道民警的身份,所以跑到二楼报警。

在民警的劝说下,刘璇先把4岁的女儿带回家,但当其再次下楼,丈夫已被带走。次日,刘璇收到丈夫的微信消息,“说他正在接受警方询问,让我别担心”。同时,谭秦东的父母也收到警方的短信,解释了谭秦东因什么事被抓,关押在哪里。刘璇随即赶赴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在看守所见到了丈夫,才知其被抓源于去年12月19日发的帖子《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

据刘璇介绍,谭秦东今年39岁,2010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获得麻醉学硕士学位,并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临床执业证书。之后,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作为麻醉医师,也担任过制药公司的医学事务专员和顾问。

刘璇称,从2015年至今,丈夫自己创业开公司,执业范围正在从麻醉专业转到皮肤科专业。据天眼查显示,谭秦东目前名下有一家医药科技公司和一家医学科技服务公司。

1月25日,刘璇收到凉城县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称,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月25日16时对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谭秦东执行逮捕,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

发帖称“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

谭秦东所发的网帖

刘璇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丈夫被抓后,她登录丈夫的账号,将涉事帖子设为私密。截至目前,帖子阅读量显示为2117。

据刘璇介绍,丈夫平时会写文章科普医学知识,“但没什么人看,粉丝至今也才5个,帖子的阅读量一般都是一两百,这篇是最高的”。

4月14日,北青报记者从刘璇处获得《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的详细内容。帖子开头称“中国神酒,只要每天一瓶,离天堂更近一点”。接着,文章从心肌的变化、心脏传导系统的变化、心瓣膜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五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心血管系统变化进行说明。

文中同时提醒称“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最后,帖子呈现了一些关于鸿茅药酒的媒体报道、监管披露和自媒体科普内容。

谭秦东的医师执业证书

申诉:发帖是想提醒部分老年人别饮酒

4月14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据其提供的材料,谭秦东曾于3月12日向凉城县公安局发出一封申诉书。

谭秦东在申诉书中提到,其写《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的目的主要是忠告那些老年人,特别是高血压、冠心病和其他心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不要饮酒,更不要盲目轻信鸿茅药酒的虚假广告宣传。

谭秦东称,他并非鸿茅药酒的同业竞争者,写这篇文章不以任何商业利益为目的。他说,文章标题拟定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文中也没有捏造任何虚假事实,不能仅看标题定其损害商品声誉的罪名。

申诉书中称,作为医生,他很清楚鸿茅药酒“每天两口,健康长寿”、“包除百病”、“疾病全溜走”等不实宣传对缺乏医学知识的老年人危害很大。“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有具体适应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对症是良药,滥用如毒鸩’。如果厂家在广告中夸大疗效、淡化适用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良药’变‘毒药’绝非危言耸听”。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警方: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介绍,公司是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鸿茅药酒始创于1739年,在非处方药市场,其销售量位居全国三甲。

凉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经警方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谭秦东在美篇APP发表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并在自己的微信群里连续转发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其中,微信好友访问250次,微信群访问849次,朋友圈访问720次,同时该文章被分享120次。

为查明鸿茅药酒遭遇退货的损失,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4日聘请丰镇兴丰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起诉意见书》称,谭秦东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内蒙古鸿毛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损失1425375.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4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办理此案的张警官,他表示,此案已经侦查结束,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不方便做出回应。

今天(4月15日)上午,凉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显示,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通报称:

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 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经查《中国神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某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鸿茅药酒,是否含“毒”?

针对这一问题,丁香医生公号专门进行了回答。

下图是鸿茅药酒在广告材料里公开的成分表,而红框标明的几种成分,对于其“是否有毒”权威机构早有解读和定论。

鸿茅药酒说明书截图

1. 何首乌:明确肝毒性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早已提出过警示:不论何种类型的何首乌,对肝脏的毒性是确切的,并为此多次下调、规范保健食品和药品中的何首乌用量。

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明确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警示

2. 槟榔和酒精:1类致癌物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证据最确切的1类致癌物清单中,槟榔多次出现,而酒精及其相关产物也赫然在列。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0月翻译了这份致癌物清单,并将4类致癌物清单以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对于证据等级比较确切的1类致癌物,国际权威机构的态度一直都非常明确:必须避免

因为只要是明确或可能的人类致癌物,并不存在安全剂量。

至于上述成分为何出现在一款号称“保健”的药酒里,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实际上,对于鸿茅药酒成分及其安全性,有许多医生都在表示质疑和担忧。来自北京的于莺医生、来自重庆的陈奇权医生都已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关于鸿茅药酒其他质疑还有不少,无法一一列举:

微博截图

在微博上表态的医生和各界人士:

微博截图

4月14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转载一篇澎拜新闻发布的题为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跨省抓捕要慎重》

针对此次事件

涉事企业表示

警方办案,暂不回应

目前,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

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今年1月,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谭秦东医生。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贴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澎湃新闻

訾北佳纸做的包子

近日鸿茅药酒成为热门词汇,连带而出的是“损害商品声誉罪”这个非常生僻的罪名。

据媒体报道,广州的谭秦东医生于2017年12月19日,写了一篇《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下简称“毒药一文”)的文章,结果在2018年1月10日被内蒙古公安机关抓捕,至今身陷囹圄。

公安机关认为,该文导致深圳、杭州、长春三地,共有两家医药公司、七名市民要求退货,给企业造成140余万的退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信誉。

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笔者认为,谭医生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简称《追诉标准》)指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刑法中,“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谭医生的行为都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客观上,成立此罪要同时符合结果不法和行为不法两个方面。

结果不法也即损害企业商誉,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按照《追诉标准》,除了损害商誉以外,还必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等恶劣影响。

从表面上看,谭医生的文章似乎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的商誉,也导致了相当的经济损失,貌似符合结果上的不法。

然而刑法上的结果不是孤立的结果,而是因果关系支配下的结果。换言之,如果要追究谭医生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谭医生所发表的文章与企业的退货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如果不、那么不”(But for)这个基本的条件公式。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发生的条件,两者之间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非常普遍,杀人犯的母亲如果不把孩子生出来,那么杀人行为就不会发生,在逻辑上母亲生子与儿子杀人也具备条件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显然太过荒谬,所以必须在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诸多条件中遴选出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件,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限制处罚范围。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考虑那些对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人类繁衍子嗣,大部分子女都不会成为杀人犯,母亲的生产并非杀人的重要条件,因此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与司机扭打,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路人,那么乘客与路人的死亡就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乘客和司机扭打是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在鸿茅药酒一案中,“毒药一文”与退货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都不具备。根据报道,这篇文章的影响力并不算太大。在原发表的网站点击量为2075 次,app 访问量3 次,谭医生微信群中转发10 次,获得微信群849 次访问,微信好友250 次访问,朋友圈720 次访问,另有其他访问253 次、被分享120 次。

如果要追究谭医生的责任,司法机关最起码要证明相关人员退货是因为“毒药一文”所致。换言之,如果谭医生不写此文,那么退货行为就不会发生。不知在证据目录中,有没有退货的两家医药公司、七名市民的书面证言,证明他们是因为看了谭医生的文章才决定退货的。如果没有这个证据,那么认定因果关系简直就是儿戏。

退一步讲,即便证明谭医生的文章与退货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还必须认定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谭医生的文章对于相关人士的退货有重要影响,而这其实是非常难以证明的。

2017年8月,《健康时报》曾报道称,记者研究近十年公告文件,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曾被江苏、辽宁、浙江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这篇报道在谭医生作文之前,媒体的报道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与相关群体的退货有无关系?和谭医生的文章相比,哪个起到作用更大?这都是决定是否应当对谭医生进行追责所必须考虑的。如果对此不闻不问,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上就太过随意了。

除了结果不法,成立本罪,还必须具备行为不法,也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也就是指凭空编造,无中生有,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但是,谭医生所写的文章更多是一篇科普文章,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虽然他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不太妥当。谭医生在侦讯中也表示,自己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会发表这一篇文章。

鸿毛药酒里含有“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这样的毒性药材”, 是药三分毒,认为药酒有毒,说的虽然过激了一点,但也不能说是凭空捏造。另外,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谭医生的文章主要是针对存在心脑血管疾病隐患的中老年人来写的。鸿毛药酒是一款以38 度酒为主要成分的产品,无论其中添加了多少药物成分,也不适合给中老年人每天服用吧。

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17年10月27日公布的116项一类致癌物清单中,居首位的就是随酒精饮料摄入的乙醛,第46项是酒精饮料中的乙醇。酒的化学成分就是乙醇,在消化道内不需要消化即可吸收。绝大部分酒精在肝脏中先与乙醇脱氢酶作用,生成乙醛。喝酒脸红就是乙醛所致。

从谭医生的专业来说,让存在心脑血管疾病隐患的中老年人少喝甚至远离鸿毛药酒,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凭空捏造。

因此,在客观上,谭医生的行为不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主观上,成立此罪,行为人必须出于犯罪故意,也即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要认定谭医生存在犯罪故意,那就必须要证明谭医生刻意歪曲捏造事实,用以追求或放任他人商誉损害的结果。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都以科学论述为主,“相似内容可以在权威医学杂志、网站上查询”。正文的其他部分则多转载来自其他权威媒体、网站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开报道与处罚公告截图,基本上也都有案可查。恕笔者水平有限,绞尽脑汁,都不知道内蒙古警方采取何种方法证明犯罪故意的存在。

值得一提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个不太常见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常被滥用。

商誉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所拥有的信用利益。因此,只有特定的对象才拥有这种利益。多年前,曾经有过一个著名的“纸馅包子事件”。被告人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他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馅包子”。訾北佳将其密拍下来并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在北京电视台播出,造成恶劣影响。法院认为,訾北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訾北佳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罚金。

有观点认为:对特定性的理解不能过于僵化,因为侵犯一个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构成犯罪,但如果侵害了一类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为危害更大的犯罪,举轻以明重,自然应当构成犯罪,这是逻辑解释的当然结论。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群体概念并不必然包括个体概念,每个个体都有其差异性。对人类的赞美并不一定能推导出对每个个体的赞美,那些号称热爱整个人类的人,往往并不爱具体的个体。这正如小偷盗窃了国有资产,却辩解说,国家的一切财产属于人民,作为人民中的一员,拿自己的东西有何不可。这种辩解的荒谬性在于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并不必然是每个个体的结合。对“人民”利益的侵害并不当然就侵害人民中每个个体的利益。如果认为訾北佳的诽谤行为侵害了整个北京市包子行业的声誉,那为什么不说他侵害了整个世界包子业的声誉呢?推而广之,也可以说他侵犯了全世界食品行业的声誉,他岂不成了人类公敌。

德国有一个著名“军人是谋杀犯案”。行为人在1991年波斯湾战争时,在其车身上贴上了“军人是谋杀犯”的标语,标语下还写着“Kurt Tucholsky(库尔特•图霍夫斯基)”这个名字。图霍夫斯基是魏玛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评论家,对当时泛滥于政界、军界和法律界的反民主潮流甚为不满,一再呼吁警惕国家社会主义(即纳粹主义)的危害。此人在20世纪30年代首次说出“军人是谋杀犯”此语。在标语左侧还有另一行标语,写着“解甲归田”,另外还有一副被子弹击中的军人照片,旁边写着“何必呢?”行为人被法院论之以德国刑法第130条族群挑拨罪和185条侮辱罪的想象竞合,依侮辱罪定罪。行为人后提起宪法诉讼,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三法庭裁定此判决侵犯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撤销该判决。宪法法院撤销该判决的一个很重要理由就是因为这种侮辱并为针对特定的个体。

当然,在损害商品声誉罪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是它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我国刑法虽然对损害商品声誉等罪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入罪标准,但是将此罪规定在刑法中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寒蝉效应,民众可能会因害怕犯罪,而闭口不言,不敢发表任何批评意见。

这也是为什么1999 年9月《国际反言论审查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Against Censorship)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于斯里兰卡举行会议,主旨在推动侵犯名誉商誉法律的革新。会后发表一篇宣言,敦促各国尽快取消所有侵犯名誉、商誉的刑事法律,用民事制裁的手段来替代严厉的刑罚措施。

其实早在1962 年美国法律学会出台的《模范刑法典》就主张刑事诽谤罪应当除罪化。当前,刑事诽谤的除罪化运动所主张的不再用刑法手段来处理侵犯名誉和商誉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浪潮,这值得我们足够的关注。

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让权力受到约束,愿相关司法机关慎重处理谭医生一案,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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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訾北佳怎么读

因为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

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今年1月,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谭秦东医生。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訾北佳是什么大学的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因为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

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今年1月,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谭秦东医生。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贴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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