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法理分析,同命不同价的看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子莉

同命不同价的法理分析,同命不同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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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经典案例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

近日,多地为破解“同命不同价”按下加速键:湖南、陕西、福建、河南等省份发文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范围。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已有27省份在全域范围内全面推开此项试点,试点案件范围也扩展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同命不同价”引争议,个案推动立法破冰

2004年10月的一天,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她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上述判决引发公众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其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该案判决依据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可超过79万元,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仅为32万余元,赔偿价格相差一倍多。

赔偿金额悬殊的案例引发的争议及探讨,推动立法破冰。

2010年7月,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

该条文的出现,也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制度松动的标志。

改革启动:最高法授权各省高院试点统一赔偿标准

2019年以来,破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正式开展。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随后,上海、湖北、安徽等多个省份即在试点通知印发当年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其中,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等地是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试点,而湖南、新疆、四川等地则未在全省统一实行,而是采取在省内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试点方案所涉赔偿案件范围也不尽相同。

例如,广东法院的试点方案称,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涉及民事诉讼人身损害的近30个案由中全面适用,而陕西省试点方案则明确试点方案仅适用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

改革加速:多地赔偿案件范围、试点区域扩容

试点两年后,各省份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加速“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改革。

10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也就是说,湖南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将统一,不再有城乡差异,即实现“同命同价”。而在试点初期,湖南省仅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开展试点,案件范围也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与湖南类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31日下发通知称,将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从省内部分地区(厦门、莆田、平潭)到全省试点,案件类型则覆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河南、陕西两省则将试点案件类型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以河南为例,2019年底,河南选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三类案件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但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但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因此,结合两年来的试点工作经验,河南省高院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多地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居民标准”引争议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已有27省份在全域范围内推开此项试点,试点案件领域也覆盖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在上述27省份中,有24省份赔偿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上海、辽宁、江苏三地法院则创设性采用了“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江苏省高院则解释称,“我们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该指标是对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指标,不仅反映我省人口结构、地区差异和城市化水平。还充分考虑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我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

但由于“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造成城镇户籍的受害人依据试点标准获得的赔偿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也引发新的争议。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建议的提案》中也对此表示,最高法已启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将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前期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同命不同价废除了吗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林洁、黄丽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一修改在大幅提升农村居民受害人获赔“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全域将进入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时代。

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30多个案由。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广东是首批开展这一试点的省份。记者27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20年1月1日试点开展到2021年10月31日这段时间,广东各级法院共受理采取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审理的案件38497件,结案32374件。

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改变了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例如,在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61岁的受害人李某某是农村居民,因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身亡,受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和17168元。一审法院根据当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195715.2元。二审法院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判决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79552.4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余洪春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采取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审理的案件中,整体呈现出当事人对‘两金一费’赔偿标准争议减少、针对‘两金一费’赔偿标准上诉的案件减少、相关案件整体服判息诉率上升、当事人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率提升、因赔偿标准问题导致的信访案件数量显著下降等特点,大幅度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和审判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量,实现了平等保护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发出授权开展试点的通知后,广东、天津等大多数省区市“一步到位”在全域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开展试点,辽宁、重庆等少数省区市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开展试点,贵州、宁夏等少数省区市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目前,我国仍有少数地区未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来源: 羊城晚报

同命不同价案例

来源:央视财经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拟公开征求意见,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进行修改,取消城乡差异。

最高法:告别“同命不同价” 拟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改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这一次重大的改革就是把“或者”后边的“农村”全删掉了,统一采取“城镇”标准计算。

2004年10月,湖南长沙的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同一场事故里死亡的,如果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最后赔偿的数额就会相差2-3倍。

城乡统一标准 就高不就低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多年来城乡“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望彻底终结,这也将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领域的一次重大司法改革。

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首先,在法律当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确定,而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定。

这次拟修改的司法解释的前后区别在于,以前是按照受侵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现在改为不再按照户籍来进行区分,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就是同命同价;

另一方面,就高不就低。用较高的标准来对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赔偿,从而体现了国家从立法到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也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宗旨。

告别“同命不同价” 让公平正义具体可见

这次最高法拟废止“同命不同价”制度并不是冲动而为,而是已经有了两年多的试点,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和效果。应该说,现在实行“同命同价”新规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命不分贵贱,生命的价值更不能用来自城里或是农村进行区分。告别“同命不同价”,不仅体现了公平,更是让那些受到伤害的家庭看见了未来和希望。

同命不同价的合理性

文/陈丽媛

一场车祸中,两人虽然同样遭遇不幸,只因一个城镇居民、一个农村户口,最后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甚远。甚至出现“几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的现象。


同样的生命,为何“同命不同价”曾引发社会的极大争论。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解释》中,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彻底结束。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曾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此后,北京市、河北省、四川省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相继开展的司法实践为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提供了实践经验。多位受访法律从业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既确定了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减轻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举证责任,顺应了时代发展。


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显著差异,最终导致赔偿金的区别,直观上给人留下‘同命同伤’但因户籍不同而‘不同价’的观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解释,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是指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因为被害人城乡户籍不同,导致其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同。


该说法源自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


金琳认为,此标准有其存在的时代背景。过往,我国户籍制度管理严格且城乡人口流动性小。随着社会发展,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增大,收入差距缩小,尤其是户籍管理的宽松,再简单以形式化的户籍性质来划分不同标准,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



“修改的几条都是针对原有条款的,为的就是改变‘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亮介绍,《解释》中,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相差较多。彭亮透露,以发生在北京的交通事故为例,若农村居民出现伤残,赔偿标准将按照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进行判定,一年的赔偿金额一般为1~2万元,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数额或为十几万不等。若赔偿年限为20年,则人身损害赔偿会出现非常巨大的差距,也就是“同命不同价”。


彭亮以被咨询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一位延庆的农村户籍村民在市内工作,遇到交通事故,当时保险公司按照延庆居民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给其进行赔偿金评定,该村民不同意,经过向律师咨询得知,其可以通过城镇常住居民的身份举证来得到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赔偿就高很多,但是需要举证在北京市区内工作的证明。”


《解释》正式实施后,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也被大大减轻。彭亮介绍,此前若发生交通事故,若户口为农村但长期在市区生活,需要一系列证明流程,其中临时工、杂工的举证就更加困难,但全国统一标准后,将不再存在举证城乡户口的责任。


长期的争议推进了法律的进步。


自2019年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后,各地开展相应的司法实践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金琳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既确定了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减轻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彰显。


2020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自当年2月1日起,成都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21年11月,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宣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各地这一两年开始有突破、试点,但是少数,这次最高法相当于是在全国内推广、统一了。”彭亮认为,消除城乡赔偿壁垒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在全国户籍逐步放开的态势下,原有的城乡壁垒已经在逐渐打破。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推进会填补法律中关于该内容的空白,统一部署会对全国法院的判决提供更加明晰的标准。


顺应社会发展


人身损害赔偿设计的公平化、精细化仍是法律界人士应持续优化的问题。


彭亮介绍,以第十七条为例,《解释》中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是有区别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是按照人均消费支出的上一年统计数据。”彭亮解释,在此条款中,将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改为全市人均消费支出,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判赔时,不再按照个人收入,在人均收入不等的情况下,全市人均消费将作为标准。


同时,金琳补充,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领域,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普通人身损害案件当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赔偿范围之列,但是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以外,其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不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简单来说就是,因工伤死亡,受害人家属可能获得百万元的赔偿,但假如是被人故意杀害、涉及刑事案件,则受害人家属最终仅能获得甚至3万元都不到的丧葬费等少量赔偿。”金琳说。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伯洋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城乡标准进行了统一,但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仍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


赵伯洋强调,尽管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在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其表述仅为“可以”,而非“应当”。


“换言之,如受诉法院未采信或采纳受害人的证据或意见,未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受害人所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依然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赵伯洋透露,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考虑选择在何地提起诉讼能够合法合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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