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出借出售的后果 律师这样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思阳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账户(主要指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转账资金。2020年12月份,李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线(身份不明),将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676)交给上线,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此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等19人被骗资金共计23余万元均汇入该银行卡,经查该银行卡涉及的其他不明资金流水共计40万余元。

请求情况:

西安市某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安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频发的罪名之一,主要对象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薄弱,贪图小惠小利,部分涉案人员也因亲情、友情、爱情等因素的影响,缺乏防范意识,将银行卡及支付账户等出借出售,往往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身陷牢狱。魏兴宁律师建议,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已经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毁损后再妥善丢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严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重要账户出借出售,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后果不堪设想。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冲动,不急躁,及时咨询身边的律师朋友,一句话可能会让你免受牢狱,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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