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自什么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日期。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点。例如,劳动者首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实际开始工作,即为用工之日,此时劳动关系正式确立。
明确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自该日起需依法履行各项劳动法律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的时间依据,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用工之日起算的劳动关系来主张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准确记录用工之日,避免因时间界定不清引发劳动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留意自身用工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从劳动关系建立起便得到有效保障。
二、用人单位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开具证明是法定义务,要求其尽快出具。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其次,可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已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仲裁委经审理后,若认定用人单位应开具证明,会裁决其限期开具。最后,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强制用人单位履行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总之,用人单位不开具该证明,劳动者有多种途径可保障自身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农民工讨薪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报劳动局
农民工讨薪时向劳动局投诉,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即清楚知道是为哪一家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了劳动服务。其次,有劳动事实。比如确实在该用人单位从事了相应工作,有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能证明劳动行为的发生。再者,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这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等情形。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农民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友证言等,前往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还会责令其加付赔偿金,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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