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指的是哪些,法律上的标准是哪些
简单来说,行政征收其实就是政府,依靠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因为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需要,依法迫使那些被管理者乖乖地交纳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物质给政府,这类行为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收费这些方式来实现。而且,如果是出于广大民众的利益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政府也是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组织和个人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的。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行政征收所引发的结果是将原本属于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予以收回并交由国家享有;
行政征用则仅仅使行政主体得以临时占有被征用方向其提供的财产,并不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它们在是否支付对价方面也有所区分:通常情况下,行政征收是一种无偿且带有强制性的行为,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相比之下,行政征用应该向相对人支付适当比例的经济补偿。
再次,二者在行为性质上亦有显著区别:行政征收往往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国家利益需求,而行政征用则更具应急性,当面临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危机状况,此时便可能出现行政征用的现象。
最后,在具体内容上,行政征收主要涵盖税费征收以及财产征收两大类,例如个人所得税、排污费、港口建设费、公路养路费等等;而行政征用则主要针对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进行。
三、河口南省焦作市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
在河南省焦作市,征用农民承包地的补偿机制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以及青苗补偿费用等多项构成要素。
具体的补偿数额则需依照土地类别(如旱地、水田、菜田等)、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的质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地方政府还会依据被征用农民的实际经济状况,制定出相应的安置措施及补偿方案,以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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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河口南省焦作市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焦作市河口村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