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患者发生交通事故近3个月后死亡,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近30万,本所代理被告应诉,上诉至中院为被告减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晴

执行律师

王小华 李鑫

当事人

吕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上诉人吕某从北京驾驶车辆运送身患恶性骨盆尤文肉瘤晚期的源源前往呼和浩特,因中途暴风雪路滑与公路中央护栏碰撞,后与前方行驶的小型轿车刮蹭,导致源源的骨盆伤口缝合处出血,随即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查看未住院。一周后即2020年11月25日,源源因之前内固定手术感染前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7天,2020年12月3日转往北京水利医院行清创探查缝合术,2020年12月12日,源源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医嘱建议肿瘤专科继续治疗。2021年2月15日,源源因盆腔恶性肿瘤死亡。2022年7月23日上诉人短信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材料、起诉状及一份事故认定书证据,2022年7月27日开庭,2022年7月31日上诉人短信收到一审判决书。

案件分析

当事人委托我所后,律师通过对其一审案卷的研究,提出上诉状,其中包含上诉请求:1.撤销(2022)内09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黄某、赵某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处理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达成协议: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赵某、黄某支付赔款共计220000元;2.若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被上诉人赵某、黄某放弃其他诉请,若未按期履行,则自愿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原审被告保定新润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一审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新润康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给付责任及金额按原审判决继续履行;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结语

本案中一审原告提出的证据众多,其中有的金额计算并不能对应其提交的票据证据材料,票据材料本身合不合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确认,此时就需要精确地计算出哪部分属于可以支持的,哪部分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支持,综合考虑后形成上诉状中对应的每一项请求和意见。此外,因果关系程度也是本案上诉过程中的关键点,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例的研究,探究交通事故后数月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从而合理分配本案中的责任占比,也反映出一审法院口头裁定驳回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一审被告的权利。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为被告权益发声,最终达成调解,为被告减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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