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权是什么意思,胜诉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兑现,是影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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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丧失起诉有啥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中,应主动加强执行监督,推动生效判决得以及时有效执行。
5月16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王某廷,现年97岁,因赡养问题于2022年3月7日将五子女起诉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决王某廷两个儿子向其支付赡养费、取暖费等,三个女儿按照养老协议履行看护、照顾义务。判决生效后,五子女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廷赡养纠纷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审判庭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导致原告王某廷的合法权利未能及时得到有效保障。
最高检介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将案件线索排查范围扩大至赡养、扶养、抚养、离婚纠纷等案件,发现崔某堂与崔某某等13件案件,分别存在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内容,法院审判庭在判决生效后均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在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未依职权移送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5月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案件时,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024年6月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采取三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提升司法规范意识。组织法官及助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升业务能力。
二是严格相关程序规定。把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纠纷类民事判决生效后的移送执行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提出明确不予申请执行并记录在卷。
三是细化院长、庭长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审判与执行管理,将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严格依法移送执行情况,纳入案件评查,利用好各类平台和巡查系统,常态化开展巡查,确保审判执行活动规范衔接,保障特殊群体胜诉权。通过类案监督,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对审理的此类案件主动移送执行,55名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3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中,应主动加强执行监督,推动生效判决得以及时有效执行,切实把民法典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一些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仍面临胜诉后自身权益难以实现的困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在个案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类案监督,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切实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
最高检指出,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赡养纠纷案件未移送执行个案线索后,主动进行调查核实,不仅对赡养纠纷类案件进行了排查,还通过采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方式,将排查范围扩大至同性质的扶养、抚养、离婚纠纷案件,发现一批类案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通过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等方式,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促进法院规范移送执行程序,进一步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胜诉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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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消灭说
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再审行政案件56824件,审结52713件。其中,仅2019年,政府被判赔偿、补偿2.3454亿多元。
图源网络
【案例一】政府单方面解除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2012年11月2日起,南宁市武鸣区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进行某旅游休闲度假升级改造项目开发。该项目总投资约130亿元,属2015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017年6月14日,武鸣区政府约谈该公司及其三个股东公司,要求该公司在一个月内必须将2.1543亿元存入专用账户,否则将启动解除投资协议程序。
2017年7月14日,公司股东公司致函武鸣区政府,表示愿意垫付资金。2017年7月15日,武鸣区政府向该投资公司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的行政协议。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武鸣区政府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案例二】中途撤回特许经营权,政府被判补偿667万元
2007年1月,东兴市政府授权东兴市建设局与某垃圾处理公司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该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起独家经营东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垃圾处理厂。
2008年7月、2009年2月,自治区政府分别发文,确定东兴市垃圾处理厂新建项目被列为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2012年8月28日,东兴市政府以该公司不具备作为垃圾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业主的条件,决定撤回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补偿未果,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兴市政府违约,赔偿经济损失3625万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东兴市政府补偿公司667万余元及利息。双方均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遭拒,职工告社保局胜诉
玉林北流市一名职工陈某凤搭乘的小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北流市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陈某凤医疗费损失24万余元。后因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陈某凤向北流市社保局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北流市社保局以陈某凤的申请超过一年以及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为由,不予支付。陈某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凤因李某某致伤的医疗费用,在确认李某某不支付(包括无力支付)时,有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且陈某凤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尚不能确认李某某的责任承担以及其是否支付。陈某凤对李某某追偿未果后,申请北流市社保局先行支付,不违反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也利于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北流市社保局履行对陈某凤社会保险金的先行支付职能。判决生效后,北流市社保局已向陈某凤先行支付13万余元。
【案例四】征收民房只补偿安置房,政府被判补偿309万元
2006年,黎某房屋所在地列入梧州市旧城改造项目,属于被拆迁征收范围。因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2月,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黎某的房屋进行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162万余元。2019年3月12日,梧州市长洲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黎某安置房面积434.9平方米、铺面9.3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1.7万余元。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洲区政府剥夺黎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黎某要求货币补偿应当准许。该案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评估结果与同一地段房屋实际补偿价格差距较大,该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同时,涉案项目从实施至今长达15年,为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涉案房屋的补偿价值应根据涉案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的补偿单价,计算黎某应得的补偿款。
二审法院变更判决:由梧州市长洲区政府补偿黎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309万余元。
【案例五】管委会违法强拆,被判赔偿居民损失6万元
2014年7月21日,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覃某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为由,对覃某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覃某良在决定书送达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2014年7月24日,管委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覃某良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管委会强制拆除违法。随后,覃某良请求法院判令管委会赔偿损失共49万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已经对覃某良被拆除房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清空并妥善处理。结合覃某良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情况,法院酌定其被拆除建筑物室内物品及养殖物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判决:由管委会赔偿覃某良6万元。覃某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国早报)
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
原创 张宗华 浉河法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借钱给朋友,却未及时向朋友讨要,认为只要有借条在,什么时候要钱都可以,殊不知,借条也是有“保质期”的。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前后,被告程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程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被告程某将自家门面房出租给原告赵某某,用房屋租金抵扣借款40万,同时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条的10万元三年内付清。因10万元借款未履行,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
被告程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显示是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三年内还清,原告起诉也已经超过了三年。故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1、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 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三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3、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原告赵某某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程某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程某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向自生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疏于维护、怠于主张的人。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中,赵某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是赵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本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以案说法】权利也有“保质期” 超过丧失胜诉权》
阅读原文
来源:浉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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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是实体性权利吗
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记者 陶玉琼 通讯员 韩茜茜
“回顾整个案件,有过无从下手的迷茫,又有峰回路转的喜悦。让人欣慰的是,成功兑现了当事人胜诉权益。”8月29日,回想起此前一起关于涉养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王伟岳内心还是充满感慨。当时,面对养老机构人去楼空、耄耋老人束手无策的情形,王伟岳多方辗转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又通过实地调查,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要回了养老钱。
“让生效法律文书落地有声,绝不让胜诉权只停留在‘纸面’。”这是王伟岳内心的一份执着,也是碑林区法院每个执行干警的庄严承诺。
创新机制 推进“执源治理”
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观、最有力的体现。
为减少执行案件增量,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有效、及时实现,今年3月,碑林区法院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子,创新探索“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促进执行案件提质增效,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碑林区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适用执行和解程序,如果和解失败,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如果和解成功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信用不会受损;如果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超过6个月),法院便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并以执前和解协议为依据,减半收取执行费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碑林区法院规定执行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确保权利人及时兑现权益。
截至目前,碑林区法院运用“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已成功调解并履行完毕案件40余起,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该机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肯定,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善意执行 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4月,碑林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曾在法院主持下就还款期限和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收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晚付一天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申请金额包括逾期利息等共计140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履行款项遵照了双方默认的交易习惯,推迟一天转款确有合理原因且双方均知情并表示认可,迟延付款后的交易也都顺利进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碑林区法院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支持了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这件案子,是碑林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执行干警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执行效益的最大化和执行双方的利益共赢。
法律执行,初衷在守护合法权益。碑林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依法维护企业经营、保护经营主体利益。同时,该院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建立信用修复和正向信用激励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引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修复自身信用,并为积极配合、履行完毕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刚柔并济 彰显司法担当
今年以来,碑林区法院不断加强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力度,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的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联动模式。截至目前,已启动调查涉嫌拒执犯罪案件1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线索5条,结案2件,达成和解4件。
在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对长期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强势“亮剑”的同时,碑林区法院也在每一起案件执行中传递着司法的温情。
“我一个人抚养孩子,来一次西安不容易,能将抚养费一并执行吗?”今年3月,碑林区法院执行干警在通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时,申请执行人周某提出了这样的请求。
原来,家住外地的周某自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被执行人除支付财产分割部分之外,还应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周某申请执行时并未主张抚养费。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执行干警指导周某进行网上立案、合并执行。不到一周,周某便收到了相应的执行案款。
“尽职执行暖人心,心系百姓护正义。”问题得到解决的周某十分感动,专门给碑林区法院寄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更体现在让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碑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社武表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胜诉权益兑现、诚信体系塑造、司法权威公信,相关各项工作举措必须落实落细。下一步,碑林区法院将不断凝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保障民生、助企纾困的效能优势,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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