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什么意思严重吗,另案处理啥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毅

另案处理什么意思严重吗,另案处理啥意思

大家好,由投稿人何毅来为大家解答另案处理什么意思严重吗,另案处理啥意思这个热门资讯。另案处理什么意思严重吗,另案处理啥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另案处理什么意思要判刑吗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了一种新型的案件处理方式--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涉及案件审理程序的变更和审理方式的变化(将共同犯罪案件由一案分割为数个案件进行审判),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在性质上类似,均属于基本程序事项,因此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由多名被告人参加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创设“另案处理”方式,其初衷可能是考虑到不能因个别或少数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判效率,希望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将该部分被告人分流出来,单独分案审理。笔者认为,该规定可能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第一,“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前两个条件都容易理解和把握,关键是后一个条件“根据案件情况”,究竟是根据案件的什么情况?这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解释的空间。

第二,“另案处理”的决定主体不清。当案件需要“另案处理”时,谁有权决定案件是“一并审理”还是“另案处理”?是由审判长还是合议庭抑或是庭长、院长决定。

第三,一系列程序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另案处理”的案件是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还是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另案处理”后可否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另案处理”的情况下审限如何计算?是重新计算审限还是按照原来案件的审限计算?在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后,原来已经进行的审判程序是否有效?已经出庭作证的证人或出示的证据是否需要重新出庭作证或者重新出示?法庭审理是否需要从头开始?检察机关是否需要重新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如果认为原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是否允许在另案处理的过程中予以变更?法院是否需要重新登记立案?案号如何确定?

第四,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在程序权利方面,被告人的对质权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都会受到影响。由于将同案审理的被告人人为地分开,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对质权将难以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从该规定来看,只有在“同案”情况下才存在对质的问题,而一旦另案处理,对质权便无法得到保障。对共同犯罪而言,被告人之间的当庭对质对查明案件事实而言意义重大,尤其是对相互推卸责任的共同犯罪案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另案处理”的做法未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就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来看,由于以前是“同案审理”,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可以查阅到全部的案件材料,而在“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案卷材料可能被另立,新任辩护人就无法像以前一样看到整个案卷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在实体权利方面,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还可以规避证据规则的适用,使得对被告人的定罪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增加了错误定罪的风险。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同案审理的情况下,各被告人的口供在性质上均被视为“被告人供述”,而在被告人被“另案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审理的案件中的被告人供述对“另案处理”的案件来说,在性质上转化为了“证人证言”,可以此来证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尤其是在前案已经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前案当中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更强,而对另案处理的案件的影响也会更大,一旦前案判决出现错误,另案处理的案件也有可能随之出现错误。此外,如果前案和另案不是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还有可能出现前后判决不一致的问题,从而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第五,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当被告人被“另案处理”时,不仅法院面临二次开庭的问题,检察院也面临二次出庭的问题,不仅案件“一分为二”,而且案卷也要“一分为二”,因为案卷是案件的物质载体。在技术操作上,法院有可能将原同案审理的案卷材料中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有关的材料复印、复制,然后整理成卷,用以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审理,这无疑加大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另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同案审理的情况下通常只需要一次性出庭履行其诉讼职能,而在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仍需要出庭陈述、作证或者提供意见,从而增加了诉讼负担。对一些案件的被害人而言,二次出庭无疑是受到“二次伤害”。

另案处理是好事还是坏事

清廉西安 你我同行





基本释义


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党组织纪律处理作出规定: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对受到改组处理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处理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

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

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后领导机构成员自然免职的影响后果


一是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如担任上级党的组织或者与其互不隶属的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的,一般不纳入自然免职的范围。

二是自然免职后,所任党外职务与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密切关联的,通常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免去其所任党外职务。

三是自然免职后,地方党委中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出任的地方党委常委,在该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其所任该地方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即自然免职,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其所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重新组成新的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前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仍然可以再次出任重新组成的新的地方党委常委。

四是自然免职后,被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中系挂职干部的,其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其所任原单位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五是自然免职属于惩戒性质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关于免职处理影响后果的规定予以执行,即被自然免职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执行标准为: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适用改组处理的党组织


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主要包括10类:

第1类是党委,包括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第2类是纪委,包括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

第3类是党组(党委),包括党组、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

第4类是不属于党的工作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包括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党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第5类是纪检监察工委(含纪工委),包括各级纪委监委在特定领域、行业、系统以及在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等;

第6类是党的工作机关,包括办公厅(室)、 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7类是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第8类是党总支、党支部;第9类是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10类是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其中,除了上述第6类(党的工作机关)中的中央和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以及第7类(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属于党组织,相应不能给予改组处理外,其余党的组织均适用改组处理。


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宣布处理执行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另案处理是怎么回事

#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有什么区别#

"我儿子和同伙一起被抓,为什么同案有人被通缉有人被另案处理?"一位母亲这样咨询。

同样的场景我们见过太多——家属往往在"在逃""另案处理"的迷雾中手足无措,甚至错失黄金救援期。

先讲个案例:2广东某走私案中,张三被标注"在逃",李四被"另案处理"。张三家人以为只是暂时躲藏,结果3个月后被跨省抓捕;李四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发现其涉案证据不足,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两人命运的云泥之别,就藏在专业解读里。

"在逃"就像通缉令的红色警报,意味着办案机关已掌握基本犯罪证据却未抓获当事人。比如某涉黑案,主犯王某被上网追逃后,律师启动阻断错误追逃程序,最终查明王某案发时正在医院手术,成功撤销通缉。记住:被标注"在逃"后,每耽搁一天都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而"另案处理"则是法律迷宫里的隐藏通道。某非法集资案中,同案5人里有3人被另案处理。经律师调查发现,其中2人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分案,1人因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这种分案可能是转机也可能是危机——曾有位企业家被"另案处理"后,家属以为平安无事,结果3年后突然被跨省抓捕,此时关键证据早已灭失。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在逃人员是"已知目标待抓捕",另案处理可能是"证据不足待补充"或"特殊情形待处理"。就像医生分诊危重病人,前者需要立即手术,后者需要进一步检查。但现实往往更复杂——某职务犯罪案中,检察官发现"另案处理"的陈某实际是案件关键证人,及时纠正后才避免冤案。

某涉黑案,7名同案犯中4人被另案处理。律师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其中2人审讯时存在诱供,立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针对另2人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最终3人获不起诉,1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这印证了刑诉法专家陈瑞华教授的话:"程序正义不是空话,它可能改写一个人的命运。"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但要让理性照耀现实,需要的不仅是家属的清醒认知,更需要专业律师在黄金37天内及时介入,这些都可能成为改写命运的关键。

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为保护隐私,案例均模糊处理。
作者简介:陈五争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数百起案件办理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在宋某诈骗案、莫某盗窃案、朱某职务侵占案、宋某敲诈勒索罪等众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均为当事人争取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啥叫另案处理

清廉西安 你我同行

基本释义

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党组织纪律处理作出规定: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对受到改组处理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处理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

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

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后领导机构成员自然免职的影响后果

一是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如担任上级党的组织或者与其互不隶属的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的,一般不纳入自然免职的范围。

二是自然免职后,所任党外职务与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密切关联的,通常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免去其所任党外职务。

三是自然免职后,地方党委中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出任的地方党委常委,在该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其所任该地方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即自然免职,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其所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重新组成新的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前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仍然可以再次出任重新组成的新的地方党委常委。

四是自然免职后,被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中系挂职干部的,其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其所任原单位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五是自然免职属于惩戒性质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关于免职处理影响后果的规定予以执行,即被自然免职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执行标准为: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适用改组处理的党组织

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主要包括10类:

第1类是党委,包括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第2类是纪委,包括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

第3类是党组(党委),包括党组、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

第4类是不属于党的工作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包括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党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第5类是纪检监察工委(含纪工委),包括各级纪委监委在特定领域、行业、系统以及在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等;

第6类是党的工作机关,包括办公厅(室)、 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7类是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第8类是党总支、党支部;第9类是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10类是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其中,除了上述第6类(党的工作机关)中的中央和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以及第7类(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属于党组织,相应不能给予改组处理外,其余党的组织均适用改组处理。

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宣布处理执行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原标题:《纪法百科 |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改组》

阅读原文

来源:西安纪检监察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另案处理什么意思严重吗,另案处理啥意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