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凌律师发表民间借贷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大竹县律师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振

原告:包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660303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1001XXXX,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包某某借款76500元,大写:柒万陆仟伍佰元,并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事实及理由

被告系原告前女婿,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36500元,共计借款金额76500元,大写:柒万陆仟伍佰元,借款用途经营饭店需要要资金,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金额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到至今仍然未偿还。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民间借贷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包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660303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1001XXXX,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包某某借款76500元,大写:柒万陆仟伍佰元,并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事实及理由

被告系原告前女婿,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36500元,共计借款金额76500元,大写:柒万陆仟伍佰元,借款用途经营饭店需要要资金,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金额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到至今仍然未偿还。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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