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诉马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一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6日自由恋爱结婚,于2005年8月11日婚生儿子张某某,现年12岁。于2008年8月6日离婚,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马某每月支付儿子张某某抚养费300元,孩子的入托学费、兴趣班费、医疗费双方对半承担。十年来,被告马某仅仅支付每月300元抚养费,其他部分未按协议履行。对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被告不仅对此置之不理,还至今拖欠原告两个月的抚养费6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自2017年1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800元,并按照协议履行对半承担学费及医疗费9400元。

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张某诉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求助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依据《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

包括:(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的;……第十二条,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以及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证明的规定,经审查核实该案案由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并且张某因常年待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审批后,立即将此案指派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俊诚法律服务所,由杨秀娣办理该案。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杨秀娣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对案件情况仔细分析,搜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现有的证据进行了评判和分析。经代理人调查取证,被告马某在开封晋开公司合成车间工作,工资每月2500元,又了解到被告马某现已再婚组成家庭生育一女儿,生活也十分拮据。由于在前期因抚养费的支付双方矛盾较多,该案件涉及孩子成长教育,单纯的法律规定生搬硬套往往适得其反,而且会加重双方矛盾。并且马某称如该案不能让其满意,就不再上班一分钱也没有。代理人全面了解后,首先用通俗易懂的道理疏导当事人,然后让她知道亲情要远比金钱重要。孩子张某某的生活、教育费用日益增加,作为母亲的被告,如果对儿子还怀有谆谆母爱的话,想必也是不愿看到自己的子女因最基本的生活、学习需要无法满足,在人前欢颜人后垂泪的。孩子张某某也是多么希望自己拥有其他孩子拥有的幸福,然而却只能将这份羡慕默默埋在心里,甚至在唯一可以倾诉感情的作文中虚拟亲人给予关爱的场面。在开庭前,为了避免双方见面后发生冲突,代理人反复叮嘱当事人既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千万不要激化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克制,使法庭调解顺利进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后该案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被告马某每月支付儿子张某某抚养费500元,并承担其他各项费用的50%。至此,一场抚养费纠纷案圆满结束,当事人双方都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增加抚养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由以下三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应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通常情况下“三费”是指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抚养费案件较之其他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但是,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子女抚养费用支出节节攀升,教育、医疗等方面需要大额费用支出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离异双方的抚养费承担承担能力越来越难以从常规渠道查知。在抚养费案件中,父母双方往往会以收入、支出的变化为由,来对抗或抵消子女实际需要增加的诉请理由,要求对方多承担抚养费,自己少承担抚养费。

“养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我国《婚姻法》所要求的内容,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援助人员引导当事人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履行父母的抚养义务。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离婚双方关系的缓和,有利于建立离婚父母与子女良好的亲情关系,这也是援助人员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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