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丈夫姚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离家不归。张某怀疑姚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5年10月以来,多次到王某的住处辱骂王某,在其住处大门上贴纸条进行辱骂恐吓,先后两次将王某住处的防盗门砸坏。为此,王某多次报警。2017年6月19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一直未聘请代理律师,后经人介绍,到其所在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经初步审核,该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转递给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10月12日,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张某,耐心听取其陈述并及时向其所在社区核实情况,认为张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批准了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进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张某联系,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手续,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充分掌握案情信息,承办律师到雨山区人民法院认真地翻阅了案件卷宗。经了解,张某与姚某婚初感情尚可,自2004年女儿出生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两人感情转淡,姚某于2015年10月长期离家不归。张某没有工作,独自照顾女儿上学,且身体多病需要治疗,现家庭陷入贫困。近几年姚某多次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雨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未予支持。在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困扰,以及自身多病压力下,张某心理失衡,加之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为泄愤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在梳理、分析清楚案情后,承办律师初步确定了辩护思路,并再次会见张某。鉴于张某性格内向、难以沟通,承办律师邀请张某的大姐一起陪同参与会见。会见中,承办律师向张某解释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审程序中的相关诉讼权利。重点告知结合案卷材料,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最好的选择是争取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从宽处罚。
由于受情感纠纷困扰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一开始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她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更不能接受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建议。承办律师耐心帮助其分析案情,首先是婚姻感情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法院判决来解决,不能对他人进行辱骂、更不能破坏公私财物,其自身具有过错;若不能对王某进行经济赔偿,后续的判决结果有可能对其相当不利,如判处实刑,则其正在上学的女儿将可能面临无人照顾的窘境。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分析以及其姐姐劝说后,张某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能够初步接受在开庭前主动赔偿的建议,表示会想办法筹钱对王某进行赔偿。承办律师多次与张某联系沟通,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询问、督促赔偿事宜,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对王某进行了经济损失赔偿。
2017年10月26日,承办律师作为张某寻衅滋事案件一审阶段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并发表相关辩护意见:
一、张某具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张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淡薄,加之丈夫欲与其离婚,在情绪激动、心理失衡的情况下才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从犯罪结果看,造成部分财物损坏,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等严重的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3.对于王某的财物损失,张某已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额赔付,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4.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以前没有参与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
二、张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建议对其能够宣告缓刑。
1.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张某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贫困,且身体多病,需要治疗;有一个14岁的女儿,正在读非寄宿制学校初二,非常需要来自家人特别是母亲的关爱与照顾;其丈夫欲与其离婚,已离家在外生活两年多,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应尽的责任。
3.张某对此次违法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本案侦查阶段对张某执行刑事拘留一个多月,该强制措施客观上已经使张某受到较深的教育。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当庭宣判: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罪轻辩护,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较好地为张某提供了法律帮助,从案件审判结果看,也是最大限度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无争议的一般刑事案件,通过引导被告人退赃退赔、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方式,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是常见的有效辩护方式。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由于受援人法律知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且精神受挫,沟通困难,承办律师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利益原则,多次向受援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情,开解受援人的困惑,付出很多精力。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耐心细心与受援人沟通的工作态度,促成受援人不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反省,而且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达到了刑罚的根本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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