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晚,孔某(男,27岁)与正与家人在家中休息。孙某(女,28岁,孔某前妻)携母亲邢某、弟弟以及两名男性兄长高某和郑某开车来到孔某家中,要求接两个女儿回娘家暂住,但孔某及家人不允许,双方发生争吵。遂孙某一行强行将一对双胞胎女儿带出院子。双方发生拉扯,之后孙某和郑某将两个孩子带到门外车上,孔某和其父亲追上去,被孙某弟弟、高某拦住,孔某挣脱后回到自己车上拿了根棍子砸向孙某弟弟、邢某、高某。于是孙某弟弟等三人跑到马路上,恰巧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看见,这场纠缠拉扯才结束。
另查明,2017年5月,孔某和孙某协议离婚,约定6岁的双胞胎女儿由父亲孔某抚养,孙某可以一年探望两次,分别为寒暑假,且不得影响孩子学习。在两人离婚后数月,因为闹离婚双方积怨较深,关系逐渐恶劣,孔某拒绝孙某探视女儿,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甚至大动干戈。当事人孔某与孙某因离婚事件中子女探望问题发生纠纷,因此,共同向南京市高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孔某可否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孙某可否自行强制行使探望权强行带走女儿?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事后当事人反悔有何救济措施?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该纠纷组织调解时,双方依然争吵激烈,调解员及时劝解双方兴平气和才能解决问题,建议双方冷静思考。同时,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在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后,及时走访村组干部和当事人邻居,了解了当事人离婚原因以及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
一、孔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后,孔某可否拒绝孙某探望两个女儿?调解员针对双方辩解进行法理分析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告知双方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婚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孔某虽与孙某离婚,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双胞胎女儿系夫妻亲生女儿,骨肉亲情永远不会变,不会因为孩子抚养权归孔某,孙某就不可以去探望了。同时,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孔某了解后,认识到自己理亏,便表示不再拒绝孙某看望女儿,愿意配合孙某行使探望权,但要求孙某只能一年看望女儿两次,寒暑假可以将女儿接去共同生活,平时上学得留在自己身边且不能影响女儿们的学习。
二、孙某可否自行强制行使探望权强行带走女儿?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调解员告诉孙某,法律上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可以协商探望女儿,但不可直接强行带走孩子,这种粗暴的方式既会让两家关系更加恶劣,同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调解员表示理解孙某思女心切,向孙某讲述不可以强制使用探望权,孙某听了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这样带人抢女儿,把两个年幼的女儿吓到了,孩子没有安全感。以后会和孔某好好商量探望孩子的事,不会鲁莽行事。
三、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事后当事人反悔有何救济措施?调解员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抚养问题和探望问题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的,而且仅就探望的方式、地点、次数等作出了确定,并未剥夺孙某对其女儿探望权,没有违法相关法律,所以该协议中的探望时间约定有效。孙某要是事后反悔不想一年探望两次,仍然可以与孔某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孙某向调解员哭诉,之前以为可以接受一年看两次,现在发现自己实在太想念孩子,想要一个月看一次。孔某听后当即反对,表示一个月一次会影响孩子上学。调解员集中努力给孔某讲事实摆道理:虽然离婚了,但孩子是亲生的,看望的次数可以多点,尽量不要耽误孩子学习生活即可。孔某听完调解员的劝解表示可以进一步让步。
通过分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地为双方释法析理和协商沟通,最终孙某、孔某握手言和,并在女儿探视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孙某可以一个月探望一次女儿,也可以利用中午学校放学的期间看望女儿,不影响女儿的学习。
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纠纷难度在于不直接抚养一方采取了暴力方式强行行使探望权。原是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已做约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本可以协商,但一方当事人赌气拒绝,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过激方式抢孩子,造成众人聚众相互拉扯打架,也给一对幼小的女儿造成了心灵伤害。
面对该纠纷,调解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是注重调查。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二是用对调解方法。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使当事人反省。本纠纷中双方都有过错,调解员运用法理和情理层层分析,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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