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离婚时配偶起诉无效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恢复产权登记至邹某霞名下。

事实和理由:赵某康与邹某霞原系夫妻关系,赵某莉系赵某康与邹某霞的婚生女。赵某康与邹某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赵某康在之前案件中通过调查令的调查结果知晓一号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邹某霞将该房屋以赠与形式变更登记至赵某莉名下。我方认为邹某霞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我方利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邹某霞和赵某康是2021年4月16日经过法院判决离婚的,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邹某霞认可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康于2019年2月16日出具了同意过户书,并由邹某霞全权代理过户事宜,2019年3月29日邹某霞去办理了过户,2019年4月10日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莉名下。赵某康对此知情且同意,所以我们不认可赵某康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康与邹某霞原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21年做出判决书,判令准予邹某霞与赵某康离婚。该判决于2021年5月生效。

2009年5月2日,邹某霞与D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并登记至邹某霞名下。庭审中,邹某霞认可一号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2月16日,赵某康出具房屋过户同意书一份,写明:本人赵某康同意将现有住房: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赠予女儿赵某莉(并同意由妻子邹某霞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永不反悔!落款处有赵某康签名并按手印。经询,赵某康认可该房屋过户同意书真实性。

2019年3月29日,邹某霞、赵某莉签署赠与合同,约定邹某霞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赵某莉。同日,赵某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赠与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2019年4月10日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赵某莉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赵某康以邹某霞无权处分主张邹某霞与赵某莉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就房屋过户同意书赵某康认可其真实性,可见赵某康同意且知情产权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自赵某康出具过户同意书至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赵某莉名下,时间节点上有前后关联性,在案证据并无推翻赵某康本人出具的房屋过户同意书,现赵某康主张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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