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离婚怎么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丽雪

【基本案情】2008年6月,X女与D男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18日,X女生育一子,取名D1。2011年11月18日,X女与D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X女因家庭琐事常与D男发生口角,并因此离家出走。2019年2月,D男至X女的娘家接X女回去时,又因琐事与X女的父母发生争执。此后,X女即与D男继续分居。2020年5月27日,X女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后,X女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起诉。撤诉后,X女仍然与D男分居。在X女与D男分居期间,D1一直随D男共同生活。

2015年1月1日,X女以其个人名义投保一份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2016年5月2日,D男与X女购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某公馆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0.29㎡,房价总额为581645元。当日,D男的母亲秦某为D男、X女购房支付了首付款321645元。剩余25万元购房款由D男向银行贷款,分10年偿还本息。截至2021年2月10日,该套房屋的商业贷款尚有144852.49元本金未偿还。

【庭审情况】2020年12月16日,X女再次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D1由被告D男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由法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4日,本案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4月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原告X女与被告D男离婚;2.婚生子D1由被告D男直接抚养,原告X女于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D1生活费9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以上教育费、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结算);3.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某公馆的房屋归被告D男所有,其上负担的银行贷款由被告D某一人负担,被告D男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女房屋归并款677573.8元;4.被告D男对原告X女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享有一半的份额。

【律师分析】在庭审中,原告X女并未向法庭陈述其于2015年1月1日投保一份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事实。被告D男向法庭出示了中邮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该份保险单载明保险金受益人为X女。X女对于该事实认可。原、被告双方对于该份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无异议,因此,笔者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投资的收益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事不再赘述。

本案中,分歧较大的是购房首付款归属的问题。在首次接待D男咨询时,笔者就曾向D男提示,其母亲秦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份额予以扣除。该笔款项系由秦某出资,但秦某与D男、X女之间并未有明确约定系出借给D男与X女购买房屋之用。因此,该笔款项应作为赠与对待。而赠与D男、X女购房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仅为D男、X女,秦某亦无法基于该出资行为主张其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的市值为150万元。在法院出具判决书之前,该套房屋尚有贷款本金144852.49元未还,而该笔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对待。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案涉房屋原为夫妻共同共有,在离婚时依照双方确认的市值150万元进行分割,即X女可得房屋归并款为75万元,再扣除其应当承担的剩余贷款一半的债务(144852.49÷2)72426.2元,余下可得款项为677573.8元。

【律师寄语】就个案而言,笔者无意评价双方当事人对待婚姻关系的态度如何,也无意探究D男的母亲秦某出资为D男、X女支付购房款的首付之原因是什么,更无意评判购房时X女未曾出资是出于怎样的一种心态。本案中,D男的家庭条件并不宽裕,其父亲因患病长期无法工作,而其母亲尚能打些零工靠劳务费用贴补一下家用,至于儿子D1智力状况欠佳、又被诊断患有眼疾,家庭开支的重担都压在了D男一人身上。不幸的是,D男也只能靠奔走于各个建筑工地打工赚取劳务报酬、并无稳定工作。从情感上讲,D男的母亲一直无法理解的是——她出的首付款,在儿子、儿媳离婚时为何要给儿媳分走,自己却什么都得不到?!但是,秦某事先并未与儿子、儿媳达成协议,明确其所付的购房首付款系借款,那么秦某的出资则视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

现实中,D男所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为了避免今后的“憋屈”,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房,可以协商一致形成书面的财产协议,按照各方(包括各方父母代为出资)的出资金额的多少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即对房屋所有权约定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当然,这也并非唯一的途径。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时,他们也可要求按照其自身出资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与男女双方约定清楚,一方父母在房屋上所占的份额是多少。退一步说,一方父母认为出资购房时与儿子、儿媳(抑或女儿、女婿)争房产份额“抹不开面子”,也可考虑与男女双方书面约定,父母的出资系出借给男女双方用于购房之用,作为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对待;或者形成赠与合同,确定出资仅为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作按份共有对待)。总而言之,笔者并不反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时不作任何约定,这毕竟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是一旦产生纠纷时,在各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又觉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便为时晚矣!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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