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广告法部分内容进行了强调,并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尤其应该对以下内容有所了解,以免遭处罚。
1.发布的广告,需要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需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广告,应注明批准文号。
3.商品或服务优惠的广告,应明确为哪些商品或服务、享受优惠的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
4.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明确哪些附件需要另行购买。
(违反上述2-4项,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5.浙江省域内发布的广告可以使用下述词语(浙江省外发布广告,仍建议慎用):
(1)“最早”“首家”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2)“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
(3)“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等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
(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而使用。(除此之外的奖项、称号等(尤其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商业机构评选的奖项、称号等),就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仍不得使用!)
6.广告内容引人误解,可能会被认为虚假广告。下列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1)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3)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7.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特定保健功能。
8.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不得表示有某种功效,或对其安全性作出保证。
9.房地产销售(预售)广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中介机构代理销售(预售)的,还应当标明中介机构名称;
(2)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
(3)标示价格的,应当明确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还是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和价格区间,并注明价格的有效期限;
(4)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5)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等事项的承诺。
(违反上述第7-9项,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该规定,除上述处罚外,还需被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其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0.广告档案(广告样稿、证明文件、合同、发票等)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违反该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1.以开机画面、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者设置关闭功能,确保一键立即关闭。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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