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天津西青区法院开庭公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振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某(男,59岁,某街某社区居民),被申请人张某(男,35岁,某街某村居民),张某某与张某是叔侄关系。张某某称,自己于1988年出资购买了三套平房。后由于平改政策,只能将一套一居室写在其母亲孙某某名下,当时约定,该一居室系张某某所有,母亲孙某某只是借住。在其母孙某某去世后,张某某想要收回,才知道孙某某在世时候已经写下赠与协议,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赠与孙某某之孙、张某某之侄张某。张某声称,自己持有赠与协议和签订协议时候录制的光盘,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将该房屋改为他自己的名字。张某某到天津市西青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张某称,叔叔张某某行为偏激,奶奶孙某某在世时,不孝敬老人,从来不去看望老人。还在村里扬言,张某结婚时候,他给出了多少钱,出了多大力,实际上上述所说的情况都是假的,结婚的钱都是其他几个叔叔出的,因为这件事还在地下停车场殴打张某的姑姑。张某的奶奶去世后,张某的母亲住在该房屋中,张某某多次堵塞该房屋门锁,给张某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张某对其堵塞门锁的行为进行报警,导致张某某被拘留,又激化了矛盾,因此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虽系叔侄关系,但长期的矛盾使得亲情淡化,调解难度非常大。

  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对双方进行了剖析: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这种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完善的保护。因此老人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关系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处理继承问题时,要求家庭成员互谅互让,协商一致。

  本案涉及双方系亲属关系,更应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叔侄双方各执一词,都宣称自己对该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如果双方各让一步,就会有个完满的调解结果。

  调解员继续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责之以法、诱之以利,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亲情出发解决调解案件。本案争议的这套房屋是由张某某出资购买的平房平改而来,虽按照房改政策,只能写在孙某某名下,但当初张某某与孙某某已经约定张某某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张某某也应考虑孙某某晚年一直由张某无微不至的照顾,起到了主要赡养责任,老人也写下了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子赠与张某。调解员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唤醒他们的亲情,打开他们的心结。经调解,双方达成房屋由张某某所有,由张某某给予张某一定经济补偿的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房屋归张某某所有;

  2、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起一个月内,张某某与张某一起对房屋进行估价,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半,张某某应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3、张某某与张某承诺再无后续房屋、款项纠纷。

  【案例点评】本案系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此案的难度在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分歧较大,但是双方当事人系亲密的叔侄关系,对已经去世的老人感情深厚,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在按照法条规定对双方利益分配的同时兼顾人情,融情于法。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既能让被申请人有妥善的安置,也能让申请人得到相应的回报,避免家庭纠纷的激化扩大。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宣讲政策和法律,用教育及亲情感化当事人,这起纠纷快速有效地得到化解,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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