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员工被辞退怎么赔偿,三期员工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可雪

三期员工被辞退怎么赔偿,三期员工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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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是什么意思

三期员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


孕期是指:


(1)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2)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


(1)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2)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我国法律对三期员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一,用人单位不能因非过失性原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是不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拿到了“免炒金牌”,肯定不会被辞退呢?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三期女职工在劳动条件方面有哪些特殊保护?


1,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即使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或者未婚先孕的女员工,同样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不给假期以逼迫员工辞职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孕期女职工请假产检,不同于请事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也可以说是无需单位批准,职工只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交请假单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即可。

2,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产假(法定产检天数+地方奖励假天数)


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


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产假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奖励假比如: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哺乳期内享有哺乳时间


哺乳期时长为一年,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三期员工可以调岗降薪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给三期员工降薪,也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从而达成变相降薪。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总的来说,无论“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待遇都不得降低。


四,三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不续签吗?


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女职工如果处于三期,则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五,单位与三期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六,企业倒闭了三期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企业倒闭时,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的补偿,但大部分地区在地方规定或审判实践中,对企业倒闭三期女职工的补偿问题做了倾斜性保护,主要分为两种保护措施: 一种为预留生育保险费。 另一种为向女职工支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


持有该观点的裁审机构认为,因企业的原因造成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客观上确实给三期女职工造成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损失,故企业应予赔偿。如(2017)粤01民终18105号二审判决书,判决企业一次性支付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




七,女职工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工资和生育津贴同时享有


女职工产后,享有规定期间的产假,产假期间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对于产后妈妈,在产假期间或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工作单位必须与其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违背自身意愿则有权拒绝。当然,如果员工同意提前上班的情况下没有问题。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该工资是女职工提供劳动的报酬,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


八,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企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生育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三期员工辞退赔偿标准

三期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享有特殊保护,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关乎社会公平。建议女员工在权益受侵时果断行动,同时善用工会、妇联等社会资源。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管理可避免高额赔偿与声誉损失,实现劳资双赢。






三期员工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吗

在职场中,三期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有些不良企业仍会违规辞退。很多女性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只知道可以要求 2N 的赔偿,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那么,三期女员工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到底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接下来为你详细解析。

一、经济赔偿金 2N

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这是最基本的赔偿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女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也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一个月工资。例如,一位女员工在公司工作了 3 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为 3×2 = 6 个月工资。

二、三期期间工资

公司违法辞退三期女员工,导致其在这段特殊时期失去工作和收入,女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孕期工资按女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产假期间工资,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则应按女员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哺乳期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女员工正常工资的 80%。

三、生育津贴

正常情况下,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给女员工的,但若因公司违法辞退导致女员工无法申领生育津贴,责任需由企业承担,公司应向女员工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女员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乘以产假天数(通常为 98 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况会相应增加天数)来确定。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则按女员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同时,因辞退导致产检费用无法报销,女员工也可向公司索要一次性补偿。

四、缴纳孕期的社保

社保对于三期女员工至关重要。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导致社保断缴,女员工可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至生产。这是保障女员工在孕期及后续能够享受相应社保待遇的关键举措,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这一责任。

综上所述,三期女员工在遭遇违法辞退时,可主张的赔偿远不止 2N。了解这些权益,有助于女员工在面对不公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希望每一位职场女性都能在特殊时期获得应有的尊重与保障,顺利度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现职场与家庭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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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可以降薪吗

来源:法治日报

解某是某私立医院的护士,休完产假后医院通知要调整其岗位,解某认为调整后的岗位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致,与医院协调无果后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医院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工资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医院认为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应按98天计算,而调整职工岗位是企业的法定权利,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某医院支付给解某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23848.11元以及经济补偿32520.2元。

2021年1月1日,解某与某私立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解某从事护士长岗位。2022年10月20日,解某向医院申请休假,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2023年2月6日(产假98天),2023年2月7日-2023年3月8日(事假30天)。按相关规定,如遇难产(剖腹产),向后自动顺延15天。2023年3月21日,解某休完产假后联系医院要求返岗工作,医院表示需要调整解某工作岗位,由原来的护理部护士长调整为外科护士。解某向医院表示不同意调去外科,可否调去手术室,医院未予同意。解某遂通知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2023年5月,某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医院未按规定为解某购买生育保险应支付其休产假期间(143天)的生育津贴及工资待遇,调整解某的岗位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医院单方面决议变更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解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当向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衡南法院提起诉讼称,解某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98天计算,其休完产假后要求继续担任护士长,但原岗位已经安排了新的护士长,只能给解某调换岗位,用工自主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解某不同意调换岗位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休产假是解某享有的法定权利,医院未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为解某购买生育保险,导致解某未能享受到生育津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98号)第八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第二条之规定,医院应当按照解某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解某143天的生育保险待遇。解某与某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解某的工作岗位为护士长,在解某休完产假要求返岗时医院未与解某协商一致便调整其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请,医院应向解某支付休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万余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应按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给解某发放休产假期间(143天)的生育保险待遇,且其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医院未替劳动者购买生育保险,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医院对于休产假返岗的职工调整岗位确实是出于实际情况需要,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该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契约精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而医院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肖寒梅 聂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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