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危化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大家好,由投稿人贺雅来为大家解答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危化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这个热门资讯。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危化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经颁发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整改。(中国政府网)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图片
每经AI快讯,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经颁发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整改。
每日经济新闻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能界先声
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
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经颁发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整改。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了吗
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辩护中心主任,走私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了部分司法机关以行为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成品油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逻辑。该入罪逻辑主要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后,部分司法机关不得已选定的一条路径。
本文认为,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系出于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要求行为人经营危化品需取得行政许可,其与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市场秩序不相符;以及成品油中危险化学品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行为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成品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危化证系出于公共安全目的,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成品油与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市场秩序法益不相符,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列举了四款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知,非法经营罪是通过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实现保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其核心是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市场秩序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存在许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通过刑法予以规制,例如行为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餐饮,该行为对正常的餐饮市场造成一定危害,但是这种行为人显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再如,指导案例“王某军非法经营罪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认为,王某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违反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是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序,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应当以“国家规定”为前提和标准。该“国家规定”除了满足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形式要件之外,其本质内容应当是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换言之,“国家规定”是在事前对某种经营行为或者行业设置专营、专卖或者特许制度,明确经营者只有依据“国家规定”获得经营某特殊物品的资格后才有权进入该行业或者经营才物品。即若行为人在未依照“国家规定”获得专营、专卖或者特许资质,擅自经营该物品,其经营行为便是对国家的专营、专卖以及特许制度侵害,情节严重便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反之,若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设置某种特许制度,要求行为人在经营某种物品前必须取得该特许资质,但是该特许制度不是出于保护市场秩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公共安全,行为人在未获得该特许资质而经营该物品,其擅自经营行为显然不会对该物品市场秩序造成侵害,而是对该“国家规定”所要保护法益的侵害,例如公共安全。因此,即使行为人违反了该特许制度,其也仅是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国家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保护市场秩序的本质内容。
回到本文需论证问题,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其行为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但是经过解析《条例》设置的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目的可知,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非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保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规定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已经被废止。
《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从上述内容可知,其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前两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手段和方法,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国家设置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是为了确保行为人在经营危化品时具有不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危害的能力。因此,在行为人进入该行业前,国家会从专业人员、设备、场地以及技术等角度对其进行事先审核,以确保行为人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能力。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国家设置危化品许可制度不是为了出于保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事实上,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是通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现的,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废止该办法,并明确取消成品油批发、存储行政特许制度,并将零售由特许变成了一般许可。
因此,行为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成品油,不是对成品油市场秩序的侵害,而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成品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例如烟草或者食盐。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与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并列规定在非法经营罪的第一款,根据同类解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这两者应当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现变化。
经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发现,没有明确规定成品油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相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级市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换言之,行为人经营成品油不再需要经特许,才获得经营资质,也不会因未取得该特许资质经营成品油,被认定是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因此,成品油不属于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同时,《<打击非设关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也印证笔者上述的观点。该文章,在总结主要观点时明确指出,成品油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无证经营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有关规范成品油许可经营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022年10月,《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了调整,汽油、柴油、煤油均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看,将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宜持慎重态度。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典型案例---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印证了笔者上述观点。
高某在未2021年6月起,高某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水淹组136号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购买高某海储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同年12月13日20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导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行为已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
从上述解答以及典型案例可总结如下几点内容:
1.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危化品成品油的行为是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侵害,而非市场秩序的侵害,因此该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2.对司法实务其中一项指导意义在于,司法机关习惯于以非法经营罪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的行为,应当得到纠正,在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危化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