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融资,举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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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是什么意思
6月5日,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吴存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吴存荣被“双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吴存荣被通报任上被查,他此前曾长期在安徽工作,43岁时成为合肥市市长,此后还担任过合肥“一把手”。
吴存荣(图片来源:新华网)
央视新闻消息称,经查,吴存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推动违规举债融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利;贪欲膨胀,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规划审批、土地性质变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存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存荣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1963年5月出生的吴存荣是安徽无为人,1985年从华东水利学院农田水利工程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毕业后,便长期在安徽任职,他从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助理工程师、水工二室副主任等职做起,到2001年7月时,已任安徽省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5年12月,吴存荣开始担任安徽省合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次年2月,43岁的吴存荣正式成为合肥市长。2011年9月,吴存荣任合肥市委书记,同年10月成为安徽省委常委。2016年11月,吴存荣卸任合肥“一把手”,开始担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7年3月,54岁的吴存荣离开了工作生活多年的安徽,来到重庆任重庆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重庆行政学院院长(兼)等职。2021年1月起,任重庆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此后又同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2022年5月,吴存荣卸任重庆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等职,继续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23年1月,已60岁的吴存荣再次跨省任职,开始担任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直至去年12月被通报被查。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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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能力
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儿子儿媳也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案中,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追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
来源:北京日报
举债搞建设
据北京日报,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儿子儿媳也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张先生主张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但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子女需要偿还债务的情况:继承父母遗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父母的债务。或者子女为债务提供担保的。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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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人
来源:新闻晨报
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儿子儿媳也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案中,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追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
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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