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情到深处两个人不分彼此
在遇到经济问题时
也不会相互计较
因为怕“谈钱伤感情”
但当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闹分手时
近日,邓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昔日情侣分手后对簿公堂的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相识,2016年二人恋爱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中,有大额的,也有小额,更不乏有备注为“520”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年7月份左右二人不欢而散。分手后二人因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出现纷争,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为其花费的钱款6万余元,赵某认为这是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2021年11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返还其6万元。 庭审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称,恋爱期间其为二人的共同生活消费也支出了大量费用,且花费并不比原告少,并提供了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租赁房屋收据、汽车维修单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 邓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本案双方对于互相给付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存在给付对象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原告庭审中认可转账都发生在“处朋友”期间,即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行为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恰恰是有目的而为之。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付出,且较为频繁,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较为频繁,经济往来频繁,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为支付某些款项、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等均属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被告亦有向原告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可能稍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且本案中,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某,其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诉讼中王某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仅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转款事实,在赵某提供证据后亦没有提供反证。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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