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赖”措施汇总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总结如下: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2、执行无证房产。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执行预售商品房。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
5、准入资格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12、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13、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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