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樊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情:2016年初,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起意收购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橙传媒”)。2016年2月23日至3月上旬,金力泰董事长吴某某等人及银橙传媒董事长隋某某等人在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潘某、被告人宁某等人的陪同下,互至双方公司考察,启动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项目。同年3月22日,金力泰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同年6月2日,金力泰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同年7月8日,金力泰股票复牌。本次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股权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终止日期为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宁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被告人宁某将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的利好消息告知其妻子被告人樊某。2016年3月18日,宁某、樊某在明知金力泰有重大利好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共同控制“徐某某”名下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力泰”股票197,0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379,7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于同年7月8日在金力泰复牌之后清仓该股票,非法获利金额总计160,788.87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宁某、樊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
法院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樊某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共同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樊某所起作用与宁某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宁某、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宁某、樊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对樊某适用缓刑,对宁某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所从事的收购项目系内幕信息,仍然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等,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故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须对宁某处以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