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刘某与陈某合同纠纷调解案,昌平打架事件2020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熙乐
【案情简介】

刘某,甘肃人,其孩子在一次退烧后时常自言自语,故刘某夫妇带孩子到北京医院看病,并自2018年2月下旬开始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签合同时交了一个月押金和三个月租金共计20000元,住了一个星期后,夫妻俩发现暖气不热,温度特别低,因自己的孩子本来就有病,温度低了对孩子的病也不好,故刘某多次给业主陈某打电话,开始陈某老是拖延,后来被刘某逼得没办法,就找了个修理工来屋里修理了一下,但暖气还是不热。修理工表示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要大动。而刘某白天忙着带孩子看病,晚上才有空跟陈某交涉,由于陈某一直拖着不给修理,刘某就告知陈某不想租这房子了,陈某当时同意退还房租和押金。但在退房租和押金时,陈某只给刘某退了2个月的房租即10000元,刘某在陈某房子里总共住了不到12天,且孩子看病正在到处筹钱,于是就天天打电话找陈某协商,后陈某不再接其电话。刘某没办法,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调查得知:刘某夫妻目前在北京带孩子看病花了不少钱,自己租住陈某的房子才11天,一个月房租5000元,基本是家庭收入的一半,孩子看病的钱主要靠往年积蓄和借来的钱,自己在陈某的房子住了不到12天,就算自己违反了协议,但原因不是自己造成的,是陈某的房子暖气不热没法住下去。而且也只是要求房主退还房租余额和一个月押金。调解员又通过电话跟陈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陈某原本是准备把暖气好好改造一下,但因自己太忙,且改造成本有点高,全部下来得接近30000元故一直没有动工。同时陈某在得知刘某要退房后也将自己的房子出租信息挂在了网上,但近半个月也没能租出去,自己在房租上也损失不少。

调解员总结了一下纠纷产生的原因:1.房子至今未能租出去,自己有一定损失,故陈某不愿退房租。2.刘某只住了12天,却要付出2个月的房租,刘某不愿意。

在查阅相关法条和案例后,调解员召集刘某和陈某到调委会就此事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开始前告知了两位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而后开始解读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刘某因暖气不暖多次催告陈某维修,但其在合理期限内并未修理是第三款情形;房子有暖气是刘某租该房子的初衷之一,但陈某迟迟不修,致使其签订合同的初衷不能实现,属于第四款情形,综上刘某有权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调解员告知陈某其只能索要12天的房租2000元,而后因合同终止,刘某要求返还剩余钱款的,陈某应当返还。在调解员有条有理的分析下,陈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退还押金和部分房租,鉴于刘某家已经住了12天,应从月租金5000元中扣除2000。由于合同解除责任在于陈某,根据合同法规定,陈某要退给刘某近8000元的房租(含押金)。此时刘某提出能否再宽限一周左右的时间用来找新的房子租住,考虑到刘某家有生病的孩子,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陈某换位思考,体谅刘某带孩子来北京看病的不容易,最终陈某愿作出让步,见此刘某表示多住的几天费用计算在房租里,退租时可以扣除掉,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在已经退给刘某2个月租金10000元的基础上,再退给刘某房租押金5000元及房租余额1000元,共计6000元。

2.刘某不再向陈某主张任何权利。

3.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某镇调委会存留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通过调解员回访,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当事人再无任何争议。

【案例点评】

调解此类纠纷,调解员首先立足于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需求;其次针对争议点通过向当事人解读法律,使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不对,进而从情理上劝解房东体谅刘某家来京看病的不易,促使房东作出让步,进而合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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