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实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和灵

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吨菜籽粕,单位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6月9日被申请人将已盖有公章的合同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合同后,删除了原有合同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给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于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予确认,暂缓合同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同日,申请人回复称,合同为FOB对船龄和运费支付事宜修改将不会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意大利的下手卖家并提醒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构成代替物向下家买方履行。6月23日被申请人认为合同无效拒绝履行,申请人不得已以每吨92.5美元高价重新加坡购买替代物,为此多付150675.00美元货物。2001年7月23日提起上诉。

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我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案例中交代了采取的是FOB贸易模式,FOB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是在指定的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运费责任费用和保险责任费用,进口责任费用都是由买方承担,运输方式为水运。案例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申请人删除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和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这争议点都是对申请人有关利害的点,与被申请人没有直接的争议关系。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也没有及时对此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并且添加的内容是申请人范围之类的请求。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此行为构成了迟延,但合同已经构成了。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从本质上分析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了要约,6月7日申请人接受了要约,作出了承诺。6月9日被申请人将已盖公章的合同给申请人表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具有合同效力。因为被申请人的无理拒绝交货导致申请人以高价购买了替代物,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构成了根本违约,违约结果在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有权拿到货物后得到的利益。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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