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热线,劳动者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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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为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洋县法院推出“法官讲堂”系列普法视频,定期以群众身边典型案例释法,贴近民情,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营造全民遵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劳动者权益知多少?
洋县法院员额法官 赵周
2025年5月1日
是第135个
“五一”国际劳动节
让我们向所有辛勤工作的人们
致以崇高的敬意
你知道吗?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今天就跟洋县法院法官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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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奋斗都值得骄傲
每一位劳动者都了不起
愿所有的耕耘都有收获
向光荣的劳动者致敬
祝大家节日快乐!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劳动者权益投诉电话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为员工工伤负责?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小北(化名)在浏览招聘网站时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联系人为大强(化名)。提交个人资料后,小北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日常工作为户外广告的安装拆卸等。
一天,小北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骨折。当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没有与小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帮他缴纳社保。而且小北的工资是大强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发放的。所以小北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不需要对他的工伤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小北的工作均由公司指派,工资由该公司股东大强支付。结合小北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情况以及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工资转账记录、负责人与其沟通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认定小北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除了小北这种情况,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有很多!
场景一:试用期结束再签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约定试用期,该期限应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无效,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场景二:表现不好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试用期一般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评估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场景三:社保可以不交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者权益
知多少?
一点一滴劳动,成就千砖万瓦
每一份劳动
都是点亮幸福的光
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尊敬
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那么,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劳动合同权
小心“空白合同”或“阴阳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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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权
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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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权
用人单位变相剥夺员工的休息休假权?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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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拒绝权
用人单位称不加班就扣绩效、影响晋升?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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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强制权
注意!用人单位少缴或漏缴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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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或变相辞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期可申请1-2天带薪“痛经假”(需医疗机构证明)。孕期不得安排夜班或高强度劳动,产假≥90天;哺乳期每日享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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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权
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错误的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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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与劳动安全权
用人单位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35℃以上露天作业或33℃以上室内作业,需支付高温津贴(如云南标准:室外≥60元/月,室内≥45元/月)。 拒绝冒险作业权:用人单位强令违章作业时,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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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者权益知多少?》
阅读原文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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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内容
带薪年休假怎么算?
劳动关系如何证明?
社保能否自愿放弃?
“五一”劳动节,普法不放假!
这些劳动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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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高煦冬
制图|潘璠
编辑|杨凡、实习生邹婧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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